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已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四条  在确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二章  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 
      总体应对措施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下列总体应对措施: 
  (一)向项目组强调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必要性; 
  (二)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 
  (三)提供更多的督导; 
  (四)在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应当注意使某些程序不被管理层预见或事先了解; 
  (五)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作出总体修改。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控制环境的了解影响其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有效的控制环境可以使注册会计师增强对内部控制和被审计单位内部产生的证据的信赖程度。 
  如果控制环境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在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作出总体修改时应当考虑: 
  (一)在期末而非期中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 
  (二)主要依赖实质性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三)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获取更具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四)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对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具有重大影响。 
  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包括实质性方案和综合性方案。 
  实质性方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实质性程序为主;综合性方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将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