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刑事诉讼法(三)

        第五专题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a.律师;
  b.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a.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特别注意缓刑和主刑执行完毕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采取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诉讼牵制措施;
  c.无限;
  d.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律师法:离职两年内不能当辩护人);干扰项:人大
  e.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f.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g.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某人在中国犯罪,父母是日本人,叔叔是中国人,则叔叔可当辩护人,但司法解释、教材认为父母可以)
  后四项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实际上证人不能当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一般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了解到嫌疑人有其它犯罪行为,则辩护人不能揭发,不能拒绝辩护,可以建议嫌疑人坦白、作无罪辩护,也可以继续辩护。
  辩护人介入诉讼开始的时间
  第33条: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随时可以介入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必须等到进入审查起诉以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才能够介入诉讼。
  第96条: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开始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之后;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两个开始时间是并列的,不是同时具备的。
  侦查阶段只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侦查阶段接受聘请的律师两项权利:
  (1)有权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权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四项职责: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
  (3)代理控告;
  (4)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①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才能够申请,而且此处指的是律师。
  ②受聘律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取保候审。
  ③申请取保候审没有对错之分,是受聘律师的权利。
  2. 查抄复制资料:
  a.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b.审判期间: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c.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d.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3. 会见犯罪嫌疑人:
  a.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b.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经批准。
  c.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d.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检察院、法院不派员在场。
  e.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4.收集证据:(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和会见与通信权利)
  a.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b.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注意以上两点的区别)
  c.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应当由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5.义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辩护人的委托:
  委托辩护是原则,自行辩护和指定辩护是例外。
  1.一般规定:
  a.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b.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同一个律师能不能为两个同案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注意:要看同案被告人有没有共犯关系。如果同案被告人存在共犯关系,绝对不允许一个律师为两个共犯担任辩护人,同时担任不行,先后担任也不行。如果两个同案被告人没有共犯关系,同一个律师可以为他们担任辩护人。
  2.委托时间:
  a.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检察院、法院的通知义务:
  a.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四、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a.法院应当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b.法院可以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四)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指定辩护的对象是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

  五、辩护人的变更:
  a.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
  b.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可以同意;
  c.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允许,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新的辩护人或指定律师,合议庭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不能再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辩;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不予准许。
  d.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审理。

  六、诉讼代理人的刑事代理:(比较辩护人的委托)
  1.比较概念:
   a. 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与辩护人相同。
   b.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与民诉比较)
  2.委托时间和委托解除:
   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于辩护人介入诉讼开始时间
   b.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c.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
  c.检察院、法院的通知义务:
  a.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六专题、刑事证据
  1.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两者对案件的证明方式是不一样的,物证以三种方式(存在状态,如笔记本电脑位于桌上;其外部特征,如刀伤;内部属性,如胃内有剧毒农药),书证非此三种方式,以其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述的思想,如贪污案件中的帐册,反动标语。若材料非以其记录内容,而以存在状态与案件有关时为物证;并非所有书证都要写在纸上,如交通事故后,现场有一块碑,碑上记录地名,则碑为书证,若车撞歪了碑,则碑为物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案被告人之间不能互为证人证言(这样是达到自证其罪的效果)。
  (5)鉴定结论:
  以鉴定人的名义做出;
  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做为定案根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之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被害人认为有疑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鉴定结论是证据当中的一种,不是判决,是否采用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
  (6)勘验、检查笔录:固定勘验、检查过程的文字材料,原因是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
  (7)视听资料:种类:录音、录像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盘。
  实践中新的出示证据的方式,如幻灯片,打印的证人证言??不应如此
  客观性: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关联性: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
  法律性:任何证据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方式收集的三类证据,不作证据使用)任何证据都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每一种证据都必须按照特定的要求以其法定形式表现出来(决定证据的形式不在于内容,而在于载体,例如张三和李四起争执,张三枪杀李四,张三供述杀李四(犯罪嫌疑人供述),隔壁王五描述张三枪杀李四(证人证言),开庭时张三承认以该枪杀李四(枪为物证));一切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后做为定案的根据(质证)。
  2.证据的分类和区别:
  (1)物证与书证: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只要有司法人员接触,则为原始证据,不是以法官为标准。
  (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鉴定结论,书面化的个人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视听资料反映言词的,属言词证据,反映实物的,属实物证据。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能否指出犯罪人是谁?能,则为直接,不能,则为间接。张三看见王五杀李四,则为直接证据,现场提取一枚王五指纹,指纹是间接证据。
  3.证据的原则:
  a.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案被告人之间不能互为证人证言(这样是达到自证其罪的效果)。
  b.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三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包括辩解))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d. 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4.证人:
  a.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聋、哑人陈述看到的情形、盲人陈述听到的情形可以作为证据。
  5.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6.证明:
  证明对象,最高法院《解释》52条规定,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事实:关于回避的理由,不公开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耽误诉讼期限等等;
  免证事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预决事项,已经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事实;推定事项,以一个基础事实存在推定另一个事实必然存在,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行为的犯罪行为(持有毒品罪,私藏枪支弹药罪)
  7.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自诉案件为自诉人,公诉案件中为公诉人,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持有犯罪中有举证责任
  8.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如下:
  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用以定案的证明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存在矛盾要排除;
  案件中全部证明事项有相应证据证明,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利用证明定案不具有其它可能性,结论是唯一的。
  证明有罪的标准是确实、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