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
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新办法草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该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编制和项目报建的联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该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新办法草案还特意强调,“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项目(含各类开发区及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应建面积,降低防护标准。”“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不得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新办法草案规定,对违反规定而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批准施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