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法律顾问大纲—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一

第一章 民法通则 
  一、熟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了解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个人合伙;  
  四、掌握法人的有关内容,包括:法人的概念、要件、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合并与分立和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五、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分类、形式和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掌握代理的有关内容,包括: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种类,代理权的行使,复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以及代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七、熟悉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物权的概念和分类,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财产共有,相邻关系; 
  八、掌握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和债的消灭; 
  九、熟悉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的类型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十、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类型,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十一、熟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十二、了解期间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