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知识系列辅导之七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要通过以下程序: 
第一,订立公司章程。 
第二,履行出资义务。全体股东出资的总额不得少于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关于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作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办理设立登记。全体股东应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设立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