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依照1999年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第二条,明确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即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区直属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由于镇一级地方的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对我区整体的经济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就镇级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作粗略论述。
一、审计对象
对镇一级党政领导正职作为审计对象,若党政不兼任,就只对行使经济职权的正职领导通常是镇长进行责任审计;但在实际操作中,党委书记也可能行使经济职权,并主管全面工作,这就意味着应分别对镇长及党委书记在各自的经济职权范围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因此,要视各镇党政领导的具体分工,特别是对经济职权的分工及行使职权的范围决定审计对象。
二、审计范围
对镇级党政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任期内财政预决算的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和效益性,资产保值增值的状况,资产抵押及代担保情况;镇属企业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呆坏账处理及负债增减情况,税收状况,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如计生、水利、技改等作责任的评价及认定;另外还应对镇辖范围内的农民负担状况,镇级大型基础建设的规模及其与人口的配套等进行比较全面的评价;再有,对党政领导任期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方面作出评价,并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
三、反映其任期经济责任的两个主要方面
一对镇级党政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首先要审核评价的是任内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真实、合规合法性。因财政预算资金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审计部门今后监督的重点,任期内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结果最直观地反映了镇级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例如,通过对番禺区1999及2000年镇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发现个别镇由于历年积弱的因素,制订财政预算报告时基本上以支定收,当收不抵支时在期末账面上以虚增收入的形式达到决算盈余,这或许存在历史及客观的原因,但从镇级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上,其责任主体应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二其次,镇级党政领导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体现还反映在其对镇属经济部门、企业的决策及影响方面。以番禺区为例,镇级经济的发展普遍经历了以经济挂帅,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到职能转变,政企分开的阶段。从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