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场所出租协议书

2024-11-19

会议场所出租协议书 篇1

  一、租用期限租期为________年,自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将盐业局商务楼交付乙方。此后18个月为乙方改建、装修酒店的时限,不计入租用期限,租用期从改建,装修时限届满时计算。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用期内前________年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租金80万元,第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年,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租金120万元,第________年到第1________年,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租金130万元。

  每年的租金分二次付清,交纳时间定于当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

  三、债权债务:合同签定前,酒店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乙方租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四、经营方式:乙方租用经营酒店按自负盈亏方式进行。

  在法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在租用经营期间,甲方应派代表协助乙方协调酒店对外的相关事宜。

  五、优惠政策:政府优惠政策归酒店享有。

  甲方需协助乙方极力争取。

  六、会议室的使用甲方的会议室应归乙方管理共同使用。

  七、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乙方定金,并对乙方在酒店的投入给予全额赔偿。

  八、租用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用期届满后,如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在酒店投入的大型设备、家具.

  如属可拆卸、可移动,由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后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九、停车场甲方需规划出给乙方做为停车场的区位,并以红线图标出具体的位置,并将该区域交付乙方使用,如有变动需与乙方协商,如果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变更停车场或是没有符合红线图的实际车场,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必须无条件全额赔偿乙方在酒店的投入。

  十、甲方应许可乙方在对酒店进行改造过程中,在不破坏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对部分内样布局进行改造,使之合乎经营需要。

  十一、电梯、变压器等基础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或者从租金中扣除。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场所出租协议书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1、租赁房屋坐落地为廊坊会议展览中心院内。

  2、租赁用途为居住。

  3、该宿舍楼共五层,共计50间,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

  4、共租用该宿舍楼10间宿舍。

  5、房屋质量为合格。

  第二条租赁期限为一年,自起,至。

  第三条租金及其交纳办法

  1、每间房月租金为人民币:整(含物业费),本次入住10间,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500元。一年内租金共计3万元整

  2、租金的交纳:租金按月交纳,乙方于每月十五日前支付给甲方租金(甲方须提供国家认可的发票给乙方)第一次房租交纳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

  第四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如存在本身质量问题及非人为因素的损坏,由甲方负责返修,费用由甲方支出,如遇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2、甲方按照国家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防栓、消防带,按要求摆放消防器材,在员工中按比例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案例演习,使乙方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3、乙方不得损坏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而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其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支付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5、租赁期间,对于房屋安全、防火、保卫等方面工作,乙方应当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

  6、租赁期间,乙方入住人员由乙方自行负责内部管理,必要时需要甲方的协助管理。

  7、乙方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由乙方每月按时交纳。

  8、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租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如乙方需续租,则须于期满前6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续租申请后10天内书面回复乙方,如同意续租,双方续签租赁合同;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并签订终止协议书。在终止协议书签订以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必须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及其设施设备的;

  (3)拖欠房屋租金和水、电费30天的;

  (4)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提供的房屋不能正常使用;

  (2)未履行合同的其他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提供乙方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按合同执行剩余时间租金总价的50%向对方交纳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甲方每日按每月租金的0.5%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于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期满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会议场所出租协议书 篇3

  完整目录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20__年4月19日—20日20__年—月—日至—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__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本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奚晓明副院长和杜万华专委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性阶段、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凸显。

  人民法院面临的基于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

  义的呼声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审判面对的工作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确保民事审判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

  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切实加强公正司法,确保民事审判始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适应依法治国方略对什么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守法治原则不动摇,运用法治理念看待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切实强化严格司法,确保民事审判始终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下,要积极应对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理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过程发生的各类民事案件,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实践群众路线。

  科学把握新形势下人们群众司法需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加强诉讼服务性建设,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切实推进改革创新,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坚持改革与发展协同并进。

  积极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推动民事司法活动阳光化;努力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着力拓宽多元化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科学谋划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合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监督、联络、宣传作用;严格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逐步完善审判权利运行机制。

  ——切实重视基础建设,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倾注基层、强基固本。

  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基层法院和人民法院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基层民事法官业务能力,着力夯实民事审判的根基。

  逐步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小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

  法庭布局,加强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不断提高民事司法便民为民利民水平。

  ——切实提高队伍素质,确保民事审判始终贯穿职业素养的培育。

  高度重视民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积极培养造就一大批邹碧华式的好法官。

  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努力提升民事法官庭审驾驭、法律适用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

  高度重视民事审判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不断促进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审理家事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要充分注意家事审判的特殊性,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密切配合反家暴立法,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2、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监护人实施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严重侵害或者影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依法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赡养、抚养费用。

  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引发监护资格被撤销的事由消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二)关于探望权问题

  3、对于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

  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所获得的保险金,因保险标的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该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是否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

  5、一方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对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除夫妻另有规定的外,这种保险的性质不属于家庭保险。

  因该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金,应当归属个人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有效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一方应当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

  7、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8、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继续发展现行侵权法解释适用理论和审判思路,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侵权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9、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

  10、要准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才适用该条关于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产生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对于个人与提供劳务的一方所在单位,其它组织之间签订承揽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接受劳务一方在选任、指示等方面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系对人身权、物权保护方法的规定,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权利人请求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抗辩。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

  12、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

  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14、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15、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16、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