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剧本创作合作合同

  第十条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二方决定转让其在剧本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并列明转让价格和条件等相关内容,被通知方享有在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优先购买的权利。

  若被通知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按转让方通知列明的价格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有权将其在剧本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以通知列明的价格和条件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于转让完成之日起____日内向被通知方提供有关转让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若转让方不论因为何种原因未完成与第三方的转让,而希望将其在剧本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另行转让他人,本合同另一方即上述被通知方同样享有本条款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创作过程中丧失创作能力或死亡,另一方有权单独或与别人合作完成剧本的创作,有权对剧本进行修改或作其他合理的处置。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在剧本中的其他合法权益由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的合法继承人享有。

  第十二条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创作完成后死亡,另一方有权对剧本进行修改或作其他合理的处置。死亡方除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外,其在剧本中的其他合法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

  第十三条 若许可第三方以剧本为基础拍摄电影片,甲乙双方皆拥有在电影片及其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甲乙双方对署名的先后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除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外,本合同有效期限截至剧本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终结之日。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十七条 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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