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

  三十、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三十一、双方如有违反“违约责任” 中条款的,违约方罚款金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

  适用法律

  三十二、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争议的解决

  三十三、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 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三十四、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三十五、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解释、代理、争议受理、仲裁机构

  三十六、本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争议的解释权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三十七、本合同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_____商标代理公司。

  三十八、本合同中的争议受理在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

  三十九、本合同中争议的仲裁在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_____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许可人(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许可人(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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