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甲方应于电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日起____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艺术作品归还乙方,同时应将其制作的艺术作品全部复制品或除电影片以外的影像资料一并归还或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查验甲方对艺术作品的使用情况,但不得干扰甲方正常的拍摄工作,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
1.其具有摄制电影片的法定资格;
2.电影片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其为艺术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十四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艺术作品,且在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__日内仍未提供的;
3.乙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且在乙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__日内仍未支付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