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使用合同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文学作品的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可以根据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文学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修改上述作品;若甲方希望聘用乙方担任改编文学作品的编剧,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的《聘用编剧合同》。

  2.对于文学作品,甲方仅享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乙方所授予的权利,甲方不得超越乙方授权对文学作品进行处置。

  3.甲方行使乙方向其授予的权利,不得损害乙方及其文学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

  4.在摄制电影(电视剧)的过程中,乙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甲方担任顾问,为乙方的拍摄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甲方的酬金按日结算,标准为每天¥_________元。甲方担任顾问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承担摄制上述文学作品所需要的费用,并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电视剧)的推广、宣传。

  6.甲方对电影(电视剧)片名和署名的确定方式,应该征得乙方的同意。

  7.甲方为推广以上述文学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有权根据电影(电视剧)(电视)剧本编写、发表内容提要和海报。

  8.根据文学作品改编而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其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9.根据文学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的著作权,按照甲方与改编文学剧本的编剧之间的约定由甲方或编剧享有。

  10.甲方为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的宣传、推广需要,有权使用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以及乙方的姓名和肖像,无须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亦无须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但仅限于对电影(电视剧)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11.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拍摄上述文学作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的费用。

  12.甲方应于根据由文学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后期制作完毕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乙方或按照乙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3.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以继续发行根据上述文学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

  14.如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并解除合同。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供文学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学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应在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依法享有在根据其文学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衍生产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3.乙方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而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

  4.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年内,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授予甲方的权利,亦不得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拍摄上述文学作品,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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