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二)

  第七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1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双方可以约定采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支付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 

  7.2  如双方约定采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具体如下: 

  (1)支付金额:乙方支付给甲方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_______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乙方按约定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金额; 

  (3)支付期限:乙方按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期限; 

  (4)支付地点: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的具体地点,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也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7.3  如双方约定采用支付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则应明确约定入门费和提成费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7.4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入门费_______元人民币;提成费按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_______%提取,净销售额计算方法如下:(双方约定的净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7.5  乙方应从合同产品销售的年度起,向甲方支付提成费,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提成费的结算日。 

  7.6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_______日之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记载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的结算报告。 

  7.7  甲方应在接到结算报告后_______日之内,向乙方发出是否认可结算报告的通知。若甲方认为需要查核乙方的财会报表时,可按如下程序查账:(由双方约定查账的程序) 

  7.8  乙方应在提交的结算报告经甲方认可后_______日之内,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提成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转让专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2  甲方实施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3  l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受让的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8.4  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5  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已经给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8.6  甲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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