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许可合同(附英文译本)

  6.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报单日期、资料项目、件数、重量、航班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寄给甲方。

  6.4 若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外寄或重寄给甲方。在甲方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不全或增补要求,则视为甲方验收。

  6.5 技术资料采用英文,计量单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

  7.1 合同产品的第一台样机,由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按附件七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验收,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

  7.2 如果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3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进特第二次考核。

  7.4 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若责任在于乙方,刚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艄除缺陷,进行第三次考核。

  7.5 经过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接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若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 技术改进

  8.1 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原材料、外购配件及共他生产设备等一,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闪加以确认。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情况下,应采用中国产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设备。

  8.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创新,都免费将改进或创新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

  8.3 改进或创新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或创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对其申请专利或将其转让给第三者。

  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

  9.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经过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明的技术资料。

  9.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9.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六条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资料寄给甲方。

  9.4 如乙方的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则须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1)迟交1至4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2)迟交5至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3)迟交超过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9.5 乙方按本条规定被罚款时,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9.6 如果动方迟交技术资料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将甲方已给交付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_%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9.7 由于乙方责任,验收不合格,造成甲方有能正常投产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_%的利息。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