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许可合同(三)

  14.2 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存货处理

  15.1 合同根据第十三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使用费,并已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_________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

  15.2 如果被许可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质量、试样不符合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合同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合同产品。

  第十六条 对许可方的补偿

  16.1 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其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分销一定量的协议产品,或在协议期内未能持续地生产、分销、出售协议产品,将立即导致许可方的损失。

  16.2 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能停止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将导致许可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损害后继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认识到,对此没有恰当的法律补偿。被许可方同意在此情况下,许可方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16.3 实施这些补偿措施,不影响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偿。

  第十七条 税费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被许可方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被许可方负担。

  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许可方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8.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8.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19.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9.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3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19.4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20.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20.3 本合同失效后,除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外,被许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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