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1.需求分析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一条、附件[ ]中约定的本项目建设要求以及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共同进行需求分析,并由乙方及时完成需求分析报告。在此过程中,甲方可就其中所涉及的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乙方咨询,乙方应当及时答复。需求分析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附件[ ]。

  2.项目技术文件

  (1)项目需求分析完成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及时间安排为:______________

  (2)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在[ ]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根据甲方的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甲方无正当理由怠于审核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技术文件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但甲方对技术文件的确认,并不代表免除乙方对技术问题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3.项目变更

  (1)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内容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系统的相应功能、提高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产品交付或系统安装的时间与地点等。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性能、项目实施计划、合同价款、交付日期等的更改以及对材料、设备换用等),甲乙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因甲方提出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以及造成的乙方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信息系统交付和验收

  1.交付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及电子版式并可供阅读。如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当同时交付该软件的源代码。

  (2)乙方应当在每项交付[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安排交付事宜。

  (3)因甲方原因导致交付不能按时进行的,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硬件设备检验

  硬件设备交付后[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对设备的规格、数量、___________ 等状况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情况。如交付的硬件设备与约定不符的,乙方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补足并重新提交检验。

  3.阶段性验收

  阶段性验收是对本项目_________(功能模块/阶段性工作成果)所进行的验收。阶段性验收时,双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签署阶段性验收报告。甲方无正当理由怠于验收或未在约定期限内签署阶段性验收报告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阶段性验收合格;阶段性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本项目检测及试运行

  (1)项目检测

  本项目交付前,乙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硬件设备、材料、软件系统等进行检验和测试;甲方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和测评能力的第三方对乙方交付的信息系统进行软件测评或安全测评。如有缺陷,乙方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项目试运行

  本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应当进行为期[ ]日的试运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的,乙方应当及时排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信息系统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经甲方认可后视为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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