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2024-12-07

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篇1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各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企业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依据职责分工,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应对紧急情况。

  1.2.2统筹安排,各负其责。依据行政区域、供水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建立分层分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应急处理体系。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挥、协调、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供水企业按照职责负责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2.3保障供水,常备不懈。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优先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同时将保证重要公共场所、自治区及南宁市党、政、军、警重要机关(部门)用水。各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机制,加强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3.2《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

  1.3.3《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指导性文件。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污染、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事件(地震、台风、洪灾、干旱、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统设施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的突发性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输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传染性疾病爆发、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等引起的供水突发事件。

  1.5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分级

  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事件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5.1.1受影响居民人口40万以上;

  1.5.1.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50%以上。

  1.5.2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5.2.1受影响居民人口30万~40万;

  1.5.2.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40%~50%。

  1.5.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5.3.1受影响居民人口20万~30万;

  1.5.3.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30%~40%。

  1.5.4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5.4.1受影响居民人口10万~20万;

  1.5.4.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供水范围的20%~30%。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应急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商务局、粮食和储备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水利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政园林局,南宁供电局、气象局、南宁海事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南宁交投集团,供水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拟定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结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供水事件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报、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2.2主要职责:负责与自治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各城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联络,及时了解最新信息,并根据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件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市供水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件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件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市范围供水应急知识宣传;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事件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2.3事故等级初步判定。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当判定事件等级为Ⅲ级(含Ⅲ级以上)的市级供水事件时,应立即逐级报告,根据指挥长的决定负责安排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参加会议,负责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落实各工作小组;在超出市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并向自治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并将应急指挥权移交自治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当判定事件等级为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通知相应城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导和协助城区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对本辖区内事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市住建局:及时了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组织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对市管道路、排水设施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协调事件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应急供水;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件进行调查。

  2.3.2市应急局(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应急联动中心覆盖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警和通知;与110、122实时通报救援抢险车辆通行情况(出动位臵、路线),保障救援车队通讯畅通;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组织临时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供水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2.3.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开展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3.4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事件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网络宣传引导、网络舆情监测工作。

  2.3.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事件发生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2.3.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市住建局对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重建规划工作;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按部门职责协助组织相关力量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车辆运送城市供水抢险应急物资,组织协调运输企业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8市财政局:负责供水事件应急资金的筹措、安排和拨付。

  2.3.9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和人员疏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3.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灾害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

  2.3.11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3.12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应急管理的要求,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调度和供应工作。

  2.3.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环境污染的应急工作,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2.3.14市卫健委:负责水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水质卫生安全监测工作。

  2.3.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供水市场监管,处理和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发饮用矿泉水、纯净水及净水设备等商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2.3.16市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重大事件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负责应急备用水库水源、敞开式应急连通渠道的日常维护清理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调度应急备用水源。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综合利用。

  2.3.17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2.3.18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参与应急期间对涉及违反城市供水管理和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3.19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应急期间,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工作。

  2.3.20南宁供电局:负责应急供电设施的抢修,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供电需要。

  2.3.21南宁海事局:负责对郁江、左江、右江干线航道上的城市供水水源地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和防治船舶污染工作,保证城市供水水上取水设施免受船舶损坏及取水处水域免受船舶污染,保障应急救援水上交通安全及协助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做好应急期间老口枢纽船闸通航调控工作。

  2.3.2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应急救援及抢险保障工作。

  2.3.23南宁交投集团:应急期间,当邕江老口水利枢纽上游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事件时,负责对邕江老口水利枢纽进行关闸截流,防止污染源往邕江下游扩散。

  2.3.24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相应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强化对本辖区供水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辖区发生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现场指挥、事件调查、救援保障、应急处置等各项应对工作。

  2.3.25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绿城水务股份公司、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供水企业:根据本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制定各供水企业内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抢险设备,开展应急抢险演练。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企业内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现场抢修作业、事件现场的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负责应急设备保障(如运水车辆、器材、机具)和应急供水的调配,保证应急供水的需要。配合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置。

  2.4设立专家组及现场救援专业组

  2.4.1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成员由供排水、环保等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参加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分析事件原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技术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发生的重大事件实施技术支持。

  2.4.2.紧急抢险抢修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供电、供水企业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动员受事件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人员避难疏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和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对已经发生事件或者可能引发的其它“次生事件”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对涉嫌城市供水设施维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2.4.3水源地污染抢险治理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住建局、海事局、应急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南宁交投集团、供水企业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牵头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水源污染消除和治理的方案并实施,防止水源地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涉及邕江老口枢纽上游水源遭受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时,老口枢纽实施关闸截流,启动应急供水措施,并协调做好应急期间邕江老口枢纽上游临时最高蓄水位调控工作以及老口船闸通航调控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下泄流量方案。

  2.4.4治安交通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维持社会治安,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维护交通秩序,以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视情况对通往事件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协调运输保障。

  2.4.5综合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应急局、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是:及时组织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配和供应,设置应急物资发放点;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4.6医疗救护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卫健委牵头,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监测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2.4.7监控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住建局(负责通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卫健委(负责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及供水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是: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事件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事件监测,实时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分析、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根据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开展水源、城市供水等的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做好水质、水量等的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控机构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河流水体水质监测,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市卫健委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各供水企业应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水质监测系统,负责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作出报告。

  3.2监测网络

  针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整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水利局以及供水企业的监测系统,建立统一的市级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在日常管理中,各监测部门、机构应不断完善监测网络和断面,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上、下游及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监测断面和监测站点并建立定时跟踪巡查制度,实时监控其水质、水量状况。出现异常状况或判断会出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的处置建议等。

  3.3预警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源地来水及供水预警信息,判断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预警措施包括: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指挥部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1.2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供水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报警后,要及时报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供水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市应急局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4.1.3接到事件报告后,市住建局应迅速组织力量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对突发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市住建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报自治区政府和住建厅。与此同时市住建局及相应城区政府应迅速组织、安排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市公安局协调、组织好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4.1.4Ⅲ级(含Ⅲ级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件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市公安局、市住建局批准。

  4.1.5Ⅳ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对本辖区内事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响应措施

  4.2.1当发生特大事件(Ⅰ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供水状态,同时报自治区政府和住建厅,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停止供应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关闭相关给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对南宁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从柳州、桂林等其他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2当发生重大事件(Ⅱ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同时报自治区政府和住建厅,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上移指挥权;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削减市各级工业开发区的工业用水;做好调运商品水的准备;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3当发生较大事件(Ⅲ级)时,采取的措施: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2.4当发生一般事件(Ⅳ级)时,采取的措施:事发地的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4.3指挥协调

  4.3.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城市供水应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专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3.2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事件(地震、台风、洪灾、干旱、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统各类别设施设备发生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输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等事件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归口管理部门市卫健委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城市水源遭受污染、破坏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分别启动相应的《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南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恐怖活动引起时,归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根据对应的指挥部指示,启动相应的《南宁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3.3邕江老口水利枢纽上游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事件时,立即对邕江老口水利枢纽进行关闸截流,同时停用老口取水口泵站并关闭阀门,在对下游水源动态监测合格情况下并经指挥部批准,启动下游应急取水泵站进行临时应急取水,同时调度第二水源及备用水源向市区供水。

  4.4信息报告

  4.4.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获取单位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属地城区(开发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会同市应急局核实情况后,立即将核实情况和建议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其他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市住建局,同时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市住建局应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事件的后续情况。

  4.4.2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4.4.2.1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和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4.4.2.2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4.4.2.3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等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4.2.4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4.2.5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4.2.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4.2.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5各成员单位设立值班电话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24小时对险情进行预警和监测。相关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4.6新闻发布

  城市供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以确保信息正确、传递及时,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如有自然灾害事件的,市应急局对现场恢复程度以及地质灾害是否已消除进行检查;供水企业对供水管道及相关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市住建局(负责通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卫健委(负责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对城市供水水源和城市供水进行水质检验;并由以上单位将检查结果报告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经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确认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并消除后,相应层级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宣布应急预案终止,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并通知公众。

  5.2善后处置

  事发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一般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会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较大事件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5.3事件调查

  5.3.1由相应层级的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由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事件调查组,20个工作日内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内容,上报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住建厅。后续继续保持跟踪监测。

  5.3.2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4总结建议

  5.4.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件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4.2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5.4.2.1发生事件的供水的基本情况;

  5.4.2.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5.4.2.3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5.4.2.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4.2.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5.4.2.6事件结论;

  5.4.2.7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

  5.4.2.8各种必要的附件;

  5.4.2.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5.4.2.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市住建局、各供水企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抢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在应急抢险救援时确保胜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1.2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开展日常演练,同时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加全市性的城市供水应急演练,做到平战结合。

  6.2技术保障

  市住建局应建立城市供水应急救援专家库,负责供水设施、工程抢险等的技术保障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负责水源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水质监测、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技术保障;各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的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技术人才、技术措施保障体系,实现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

  6.3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的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相关运输企业按照应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4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5物资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供水企业配齐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6.6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6.7宣传教育

  加强城市供水预防、抢险知识的宣传,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督促各部门、单位、供水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抢险法律法规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供水设施、供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减少供水突发事件,普及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知识,普及节水常识。

  6.8预案演练

  为确保预案的完善,真正做到能快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排险工作,在本预案公布实施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全市演练。各供水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方案和演练总结,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9监督检查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管理与更新修订

  市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该预案编制完成后,按照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报批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预案文本报市应急局备案。

  各供水企业应参照本预案编制本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7.2奖励与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预案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7.4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__年印发的原《南宁市城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南府办〔20__〕124号)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篇2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工作原则

  传染病防控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接受上级卫生监督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1、成立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小组。

  组长:

  成员:

  2、小组职责:定期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组织本部门员工搞好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加强对卫生设施的监督管理,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建立健全预防传染病及危害健康事件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传染病预防

  1、利用宣传栏、宣传单、广播等宣传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开办健康知识讲座。加大卫生宣传力度,增加自我保健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2、搞好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等做到一客一换,一客一消毒。

  3、加强卫生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进行整改。

  四、事故报告

  当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事件。

  五、控制措施

  1、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2、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3、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x年xx月xx日

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篇3

  1、总则

  1.1为规范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矿山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先人后物: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抢救人员和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减少财产损失。

  1.2.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矿山重大事故发生后,在蓝山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蓝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县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现场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部门和专家参与,并充分发挥矿山企业的自救作用。救援组织和救援人员应立足本地,服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1.2.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2.4反应快速,协调有力。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建立健全各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保证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做到科学指挥。

  1.2.5科学决策,保障有力。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应急处置技术,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障、资金保障和物资器材等物资保障,专业抢险队伍应定期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提高应急救援的水平。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__〕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第65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__〕第302号);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__〕4号)。

  1.3.2参考依据

  《湖南省矿山企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蓝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县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较重(含)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蓝山县矿山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简称县矿山救援应急委),为常设的协调议事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药监局、蓝山电信分公司、县水电总公司、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职责: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在蓝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企业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矿山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制订、修改、实施本《预案》;在事故现场主持会商灾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监督检查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矿山救护和医疗救护队伍、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及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工作:负责接警、处警全县矿山企业较重以上级别的事故信息;负责处理矿山企业重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联络工作;指挥协调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调集矿山救护和医疗救治队伍、公安干警、消防干警、抢险救灾物资;负责对外联络;组织召开矿山企业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议。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县矿山救援办公室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指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现场抢险组工作,负责组织制订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抢救方案,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县经委:指导、参加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工作,负责矿山应急救援中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供水、通讯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和通讯保障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救灾物资的使用计划和调整计划及实施。

  县商务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募集和调配。

  县公安局:负责治安保卫,指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治安保卫组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负责组织监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县武警中队:协助矿山救援队伍进行露天开采矿山的现场救援工作。

  县水电总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电力供应和电力设施的维修保护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指导、参加现场指挥部医疗救护组工作。具体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及时组织针对医疗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意见;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伤亡数字,及时向县矿山救援应急委报告抢救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矿山事故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县矿山灾情;指导、参加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理组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物资不挪作他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和交通工具调配工作,开设绿色通道。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和气象变化情况的预测,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技术服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监督检查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行政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做好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工作。

  2.1.2蓝山县矿山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作为矿山救援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设在蓝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县矿山应急救援委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实施本《预案》,负责接警矿山生产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矿山救护队伍建设,组织矿山开展救护比赛;承办矿山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和救护队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前期工作。

  县矿山救援办公室设接警、处警中心。接警电话为:2225555

  2.1.3矿山救援现场指挥部

  发生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成立矿山救援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总指挥一名,由县矿山应急救援委员会主任或由其指定人担任,成员由各专业工作组组长担任。

  矿山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11个专业组:现场抢救组、综合协调组、抢险调度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供应组、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新闻报道组。

  矿山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一名,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职责:对矿山事故救援处置负总责,直接指挥较重以上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调度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资金等,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各专业组职责:

  现场抢救组:矿山应急救援救护队为组长单位,县消防大队、矿山企业职工、矿山应急救援救护队和邻近的矿山企业援助人员为成员。负责对事故伤亡人员和矿山财产的抢救。

  综合协调组:县政府办公室为组长单位,其他各组的组长为成员。负责对各组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抢险调度组:县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矿山企业主管(行业或行政)部门、通讯部门、卫生部门为成员。及时掌握抢险进展情况,将事故情况、控制或发展趋势通报其他专业组,并随时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办公室、市矿山应急救援办公室汇报情况。

  技术专家组:湖南省303大队、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县安监局负责组织;组长在事故救援现场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推荐产生。技术专家组平时为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事故发生后,应邀参与应急指挥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物资供应组:县商务局为组长单位,县经委、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药监局、县粮食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成员。负责抢险物资、药品的组织调配和及时供应。

  治安保卫组:县公安局为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村委会为成员。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保护、疏导交通、疏散人员,必要时要圈定警界范围,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肇事人员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监控,防止逃逸。

  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局为组长单位,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为成员。调配足够的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治。

  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为成员。为开展事故抢救、救护、调查等的工作人员及伤亡人员的家属的吃、住、行等提供后勤保障。

  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为成员。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尸体认领、火化等工作;做好事故抢救中牺牲的同志追认烈士的申报工作;发动社会力量,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

  事故调查组:县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技术专家组人员为成员。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清责任,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新闻报道组:县广播电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对事故的情况做好正面的报道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蓝山县矿山应急救援委员会构成:

  详见附录1。

  2.2.2蓝山县矿山应急体系框架

  县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县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组成的一个组织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县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框架如附录二所示。

  2.2.3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矿山事故现场报告程序: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矿山企业值班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企业医院、企业救护队)、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企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矿山事故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县级矿山救援指挥部市级矿山救援指挥部省级矿山救援指挥部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2.2.4应急联动机制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平时应加强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矿山应急救援办公室、武警部队等方面的联系,与县救援应急委成员单位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报矿山事故情况,共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常规信息监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类型、伤亡人员、抢救情况。

  3.1.2信息监测分析: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分室应建立全县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矿山救援应急委,由其审定后酌情公布。

  3.1.3重大信息监控:按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组织对全县存在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1.4逐级上报信息: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预见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收到事故信息后应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及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同时向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1.5群众举报信息:任何公民、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举报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事故发生信息。

  3.1.6企业上报信息: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接警

  县矿山救援办公室设立接警中心,电话为2225555(兼传真)。县矿山救援应急委、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接到矿山事故信息后,应当初步核实及时报告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办公室、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办公室、县矿山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

  3.2.2处警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发生事故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救。

  当发生较重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可能进一步引起事故扩大时,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办公室、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有关矿山救护队、装备储备单位、专家和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网络信息系统: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应利用县安全生产信息网建立全县统一的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定期对信息进行分析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3.3.2报警通讯系统:建立全县统一的矿山重大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公布。

  3.4预警级别及分布

  3.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划分:根据矿山事故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主体确定:一般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严重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

  3.4.2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级别等级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予以公布。

  ●预警级别由上级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也应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

  矿山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矿山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原因;

  矿山事故发生的性质、类型;

  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矿山事故后的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与矿山事故有关的其它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级别的确定:根据矿山事故的实际级别,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

  一般矿山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矿山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矿山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严重矿山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

  4.2.1预案启动: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矿山事故发生情况,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办公室,请求县矿山救援应急委主任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应同时启动。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同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机构。

  ●一般矿山事故(IV级):矿山企业发生IV级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矿山企业或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急组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矿山救援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县矿山救援指挥部应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较重矿山事故(III级):县矿山救援办公室接到矿山企业发生III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做好事故的详细情况记录,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副主任或主任,县矿山应急救援委主任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县矿山救援应急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立即按照本《预案》2.1.3的规定认真落实职责。

  当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应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量,并及时请求市矿山应急救援组织予以援助。

  ●严重矿山事故(II级):矿山企业发生II级安全生产事故,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安监局报告。

  ●特别严重矿山事故(I级):矿山企业发生I级安全生产事故,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在启动本预的同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安监局报告,申请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启动预案。

  4.1.3特别情况的处理

  ●矿山事故跨县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与本级有关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矿山事故跨市的,由省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在抢救矿山事故中衍生和耦合事件,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省、市、县、乡(镇)上下级政府间的信息传递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用手提(台式)电话或无线电话联络。矿山救援应急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确保准确接收信息。应急委与各成员单位利用各电信运营公司通信网、无线通讯网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递需要。矿山救援应急委与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信息报告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应急救援组织、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矿山应急救援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4.2.3现场采集信息

  县矿山救援办公室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矿山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已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待救人员数量及待救人员危险程度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情况;现场救援面临的困难及需要支援的事项等,汇总以传真等方式,上报到县应急委。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应及时与县、市、省矿山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信息。

  4.2.4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矿山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

  矿山事故发生后,县民政部门或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损失信息,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矿山救援应急委。由县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

  4.2.5信息处理

  县安监局、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矿山常规信息、现场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4.3指挥和协调

  4.3.1矿山事故发生后,县矿山应急救援委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县矿山应急救援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成员单位、部门要服从指挥部的调度。

  4.4紧急处置

  4.4.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和当地政府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召请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4.4.2事故矿山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4.3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应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补充救援措施。

  4.4.4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矿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上级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4.4.5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矿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4.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矿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4.7矿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保障抢险通道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运送的畅通无阻。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4.5.1治安保卫组应在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救人员进入现场。

  4.5.2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后勤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事件发生。

  4.5.3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意外事件发生。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1事故救援医院应立即到事故现场抢救,并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4.6.2矿山事故严重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武警、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

  4.7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展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安监局、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8新闻报导

  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由应急委统一协调,县广电局负责报道工作。

  4.9应急结束

  当矿山现场遇难、遇险人员全部抢救出来后,现场救援工作完成。经县矿山救援应急委批准,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事故发生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继续留在矿山事故现场配合事故单位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1.2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5.1.3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1.4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2社会救济

  5.2.1县人民政府建立矿山事故救济救助制度,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在整个救灾资金中的比例。

  5.2.2红十字会、慈善基金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根据需要开展募捐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进行赈灾捐赠。救灾募捐活动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保证募捐资金全部用于受害职工家属。

  5.3保险

  5.3.1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和提倡矿山企业和职工购买各种商业保险。

  5.3.2矿山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派人员进行定损理赔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4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在较重以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后的5个工作日内,参加救援抢险的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格式内容写出总结,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县安监局在事故抢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市安监局、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安监局应每半年一次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信息保障

  由县安监局、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牵头,开发和建立全县矿山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以便预警和应急决策时随时调用。

  加强矿山事故预测预警系统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预警级别的标准,量化预警指标;规范各种矿山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报送时限和程序。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安监局、市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报送矿山事故信息、音像资料等。

  6.1.2通讯保障

  由县安监局、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建立通讯录,对参与矿山应急救援的领导、部门、组织的电话号码整理成册。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由县安监局、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建立现场救援装备调用制度,监督专业救援队伍对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并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6.2.2应急队伍保障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队。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队外,还应与就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就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6.2.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应建立交通保障数据库,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需要实行交通管制时,由公安、交通、交警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矿山事故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报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免交过路费。

  6.2.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县人民医院,作为县矿山医疗救护基地,指导、参加矿山事故中伤员的救治工作。

  ●矿山企业应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议),负责企业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2.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保卫工作。

  6.2.6物资保障

  各种物资的调配、使用都是采用有偿使用,所需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6.2.7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矿山应急救援保障基金,用于较重以上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县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救灾物资储备的更新、维护。

  ●县、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建立地方应急救援保障资金。

  ●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8社会动员保障

  ●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要动员企业工会、妇联、团委或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参加,尽快、稳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对矿山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可动员当地派出所和民兵参加,确保矿区稳定。

  ●对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如采石场发生滑坡、坍塌等事故,可动员当地民工参加抢救。

  6.3宣传、培训

  6.3.1宣传

  ●县矿山救援应急委办公室公布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法律法规。

  ●组织矿山企业学习、宣传本预案及企业应急预案,做到人人掌握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6.3.2培训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县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员进行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培训。

  6.5监督检查

  县安监局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1.2矿山企业应根据具体生产条件、自然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8.1.3本预案根据情况每年进行修改补充。

  8.2奖励与责任

  8.2.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8.2.2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应追认为烈士。

  8.2.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表

  9.2县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