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涉事单位的职责
1.对因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其主体是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在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面对面的劝解疏导工作。
2.对党委、政府要求限期解决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按时解决。
2.3.3 公安机关的职责
1.收集、研判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2.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3.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2.3.4 其他单位的职责
信访、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以及检察、审判机关,要按照职责和管辖权限,依法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举报、检举、控告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依法办案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具体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以便群众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当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传送与报告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机构为信息监测和报告主体,组织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监测和上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3.1.1 信息报送渠道及程序:各级部门在接收事件发生地和专项协调管理机构的信息报告后,及时要将有关信息要报告区委、区政府等上级部门。
3.1.2 信息报送时限:一般级和较重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要在半小时内口头上报区应急办,一小时内书面上报区应急办;发生突发滋事事件后,要立即上报区应急办公室;有关详细信息随调查和处置工作进展随时续报。
3.1.3 信息交流的范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信息后,在向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将情况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预测、预警信息要严格坚持保密制度,控制信息交流范围。
3.1.4 信息监管: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信息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照信息报告交流范围的要求,科学确定信息交流范围。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收到的信息认真审核和全面询问,详细登记报告人和报告电话等信息备查。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收到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后,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确认,由区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统一发布。对群体性事件预警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情况性质和轻重缓急,具体分为4个等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群体性事件。
1、到镇、园区的集体上访或聚集为四级;2、到区的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聚集为三级; 3、到市的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跨行业的小规模串联聚集为二级;4、进京集体上访,或赴市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暴力恐怖活动,或到重点、敏感部位制造恶劣影响事件的为一级。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级、较大级事件,由公安分局治安、刑侦支队等专业部门以及属地派出所联合成立的滋事事件应急处置属地指挥部加以处置,区应急办予以指导。
4.1.2 重大、特大群体性事件,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
4.1.3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旦掌握或接报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应在对事态性质、信息级别作出具体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控制事态,防止群体性事件升级,并根据处置预案做好准备工作。
4.2 群体性事件信息处理
对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报告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应准确、全面,尽可能地把主体、规模、时间、诱因、动向、涉事单位、骨干人物等要素报告具体、完备。重大、紧急信息可先初步报告,再续报全面情况。
4.2.1 凡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要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口头、书面规定)
4.2.2 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预警信息应在1小时内上报
4.2.3 维护稳定工作特别防护期,实行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日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即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