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务值班员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处理。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iv级预警
在长清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沙尘暴、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到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ⅲ级预警
在长清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沙尘暴、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到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ⅱ级预警
在长清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沙尘暴、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到4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
ⅰ级预警
在长清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沙尘暴、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到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应急预案启动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
在长清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由主要负责人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区政府和市局。
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启动
应急值班室收到其他局或单位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命令后,立即报告应急办公室。
启动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办公室如确认事件有升级可能或已升级,应立即向市局应急办公室汇报,申请升级,经审批后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应急响应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1)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3)应当及时向市局、区政府和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区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气象部门通报;
(7)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121、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8)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应急通信方式
(1)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市局报告。
(2)参与重大灾害应急的各科室人员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局业务科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2)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气象局和区政府。
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和区政府报告。
后期处置
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区委、区政府,并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