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调组:配合畜牧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5、防保站: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6、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予以配合,保证疫区内通信畅通。
三、应急措施 乡直有关部门协同各村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应采集病料,送上级防疫部门确诊。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乡兽医站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疫情处理应急队;提出相应措施建议,立即将疫情迅速上报。领导小组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乡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单位要做好疫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障系统 (一)政策保障 全乡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各村的目标管理。 (二)物资保障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储备物资。
(三)技术保障 兽医科技人员必须按技术要求采集病料专人送检。 (四)人员保障
1、省、市、县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应急队。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停止实施应急预案,解除紧急措施状态的命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紧急状态。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乡人民政府
XX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