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工作方案

2023-07-08

应急管理工作方案 篇1

  1、目的

  对在建建工程项目中的护坡作业加强管理,防止护坡作业出现坍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在建工程的护坡作业的管理,以及一旦出现坍塌事故后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

  3、职责

  3.1设计

  护坡作业的设计需由资质的设计院设计,不允许私自设计。

  3.2审批

  设计方案必须得到市人防委员会的审批。

  3.3施工方案编制与施工

  护坡作业的专业很强,施工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专业施工单位应先将护坡施工方案报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部根据护坡施工方案负责监督护坡的施工。

  3.4监控

  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应明确对护坡作业在使用全过程中沉降及水平位移的监测职责和方法,并保留监测结果记录。当监测的结果显示或经检查发现护坡施工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到场研究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实施前可能坍塌的范围内不得有人继续施工,并设立相应的警示标识。

  4、应急预案

  4.1施工现场发生护坡坍塌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伤员,停止一切施工企业,立即电话通知公司上级领导。

  4.2公司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尽快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工作,并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抢险指挥部。

  4.3公司各部门、各基层必须无条件服从抢险指挥部的指挥,保证人员、机械、物资和车辆的有效调度。

  4.4对护坡坍塌事故所损坏的供水、道路等部门的设施,指挥部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指派人员积极配合他们突击抢修。

  4.5事故上报和调查取证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电话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急救中心 120

  报警服务台 110

  6、时间表

  护坡工程开工至护坡混凝土浇筑养护完的全过程。

应急管理工作方案 篇2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由被动处置向主动防范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配套完善应急管理政策措施,建设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以及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三)编制实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抓紧编制出台并组织实施《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应急资源。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和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要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政府统筹协调。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原则,年月底,各县(市、区)要完成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编制工作;年底,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急预案体系。基层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修订完善。建立预案演练制度,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急演练,力争专项预案演练数占总数的50%以上。

  (五)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全市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机构。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市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配足相应的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年月底前完成。年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明确应急管理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日常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责任到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和动员工作。各事业单位、企业要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工作人员。

  (六)加强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加快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机制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三、大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加快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重点抓好“一网五库”电子政务专网。争取年底前实现市应急平台与省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基本实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应急平台建设要结合实际,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八)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培训和管理。

  (九)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实现国家储备与地方储备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

  (十)突出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预防和先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全市范围内实施应急管理“615基础工程,即每个县(市、区)确定一个部门(系统)一个乡镇、一个社区(村)一家企业、一所学校、一所医院作为示范点,以抓机构,抓预案、抓队伍、抓宣传、抓信息、抓整改、抓保障、抓培训、抓演练、抓联动等“十抓”为突破口,以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等“五个早”工作机制为重点,全面推动我市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力度。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及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监测预警、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鼓励各大中院校、科研单位进行应急装备、设施以及应急管理基础项目的技术开发,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

  (十二)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评估制度。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年度应急管理评估报告,并总结典型案例,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评估,认真分析,一事一报。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季报制度,重要事情统计实行日报制度。要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事件对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四、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

  (十三)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普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市政府应急办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建立重大以上隐患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十四)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五)强化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六)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调动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七)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加强培训资质管理。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应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轮训。深入开展应急科普知识“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工厂、进机关)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五、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范围,特别要抓好市(县)乡(镇)两级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明确责任,不断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要建立并落实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确保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市政府应急办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和落实等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

  (十九)努力形成应急管理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训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不断提高新闻报道水平,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应急管理工作方案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守;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三)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准确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工作方案 篇4

  为了保障全园师生健康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促进幼儿园保教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各类事故发,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园实际出发,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提高幼儿园应急速度,保证应急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确保意外事件发生后能够统一指挥,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食物中毒事故。

  (二)传染性疾病。

  (三)自然灾害造成建筑物倒塌或突发性危房倒塌事故。

  (四)火灾事故。

  (五)幼儿活动意外伤害事故。

  (六)其它不可预见的事故。

  以上事故,团体受伤害3人以上视情况启动该预案。

  二、指导思想

  在区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方针,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

  三、应急处理领导机构

  (一)小神童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俊峰(园长)

  副组长:张婷(副园长)

  成员:王萌萌侯伟娜苗薇薇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四个组

  1、综合协调指挥组

  组长:李俊峰

  成员:张婷

  职责:

  (1)全面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落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现场处置组

  组长:刘红霞成员:陈亚从

  职责:(1)迅速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救援方案;(2)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3)统一组织施救队伍开展具体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李俊峰成员:刘红霞

  职责:

  (1)统一指挥后勤保障队伍;

  (2)筹措调集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和资金;

  (3)做好事故紧急善后处理工作。

  4、宣传报道组

  组长:张婷成员:王萌萌

  职责:负责宣传报道和材料的整理与上报工作。

应急管理工作方案 篇5

  一、当地村民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服务区,并无理取闹的,迅速拨打高速交警报警电话或110报警,同时立即通知值班主任。

  二、车辆严重堵塞或从慢车道向主线堵塞时,保安无法疏通时,应迅速拨打高速交警报警电话,同时立即通知值班主任。

  三、广场绿化带遭到严重损坏或严重污染场地或洒漏有毒物品时,保安员无法处理时,应扣留车辆,迅速报告高速路政或高速交警,同时立即通知值班主任。

  四、服务区建筑物、设备和设施遭过路车辆撞损,保安员应扣留车辆,迅速报告高速路政或路产养护部门,同时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并要求肇事者赔偿。

  五、广场上出现黄、赌、毒或严重危害服务区安全的人或事,应迅速制止,并拨打110或高速交警电话。

  六、广场发生盗窃、失窃事件,发现并抓住小偷时,应迅速拨打110或高速交警电话,有二人以上的,要迅速隔离,专人看管。若司乘人员来报告物品失窃,首先要详细了解事情经过,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领导或值班经理,拨打110或高速交警电话,积极配合公安人员侦查。

  七、在服务区内发生打架斗殴或酗酒事件,保安员要及时进行劝阻,迅速通知保安班长,呼叫监控对事发地点进行实时录像,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强行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如果纠纷引起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安应在高速交警未到现场期间,劝阻纠纷双方不要离开现场,对已触犯国家刑法或事态特别严重的,如出现伤员,且伤情严重的迅速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和拨打110、高速交警电话,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协助高速交警做好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八、遇到交通事故与危急病人

  (一)交通事故: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告高速交警和值班主任,有人员伤亡时,及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二)危急病人:及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和报告值班主任,安排车辆护送就近医院;

  (三)广场车辆堵塞或封道车辆滞留时,应迅速在加油站区域设警戒线,并加强巡逻,提醒司乘人员注意用火安全;

  (四)失火车辆进入服务区,保安员应迅速指挥引导到远离加油站或商场餐厅的区域,迅速拨打119报警电话,详细说清地址、方位和着火情况,并派人留守在电话机旁,积极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实施扑救灭火工作,事后按灭火器使用数量收取灌装成本费,并开具收据;

  (五) 接到上级部门警卫任务,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六)保安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危险品车辆进出、停放,做好有关预防措施;

  (七)遇到有乘客被遗留在服务区,要及时问明情况,争取与乘客乘坐的车辆取得联系。对乘客无法离开服务区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妥善处理,安排车辆把乘客送到临近的车站或送出高速公路;

  (八)对长时间停车休息的车辆,保安员应及时劝其离开。

应急管理工作方案 篇6

  为了切实做好我乡公路灾害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结合我乡公路管理养护实际,特作如下安排: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灾害应急工作落到实处,我乡成立公路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二)职责和任务

  1、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发生较大水毁后立即变为我乡灾害应急抢险的指挥机构;

  (2)负责我乡灾害应急工作重大问题的指导、协调和决策工作;

  2、灾害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1)检查督促协调各组的工作和实施方案的落实;迅速收集了解辖区灾情,掌握灾情和汛情动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负责处理我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灾害应急事务;

  (3)加强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做好危桥危涵的观察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限载、限速等防范措施。对路肩松软、狭路危桥、急弯陡坡等公路事故多发段和夜间行车危险路段要增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4)加强对公路的预防性养护,对沿线排水系统和防护设施欠缺的老路及易发生水毁等自然灾害的路段,做好排险加固工作,保证养护的公路达到一定的抗灾害能力。

  二、保障力量

  切实加大冬季巡查力度。对引水灌溉、随意倾倒污水、堆放积雪、损坏路面等行为,路政人员要经常上路巡查,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和防范。特别是急弯、陡坡和常年积雪结冰路段要备足防滑料,固定专人,及时撒防滑料,清淤打冰,疏导行车。

  汛期,做好局部暴雨、山洪的监控和防范工作。及时修改和完善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到“六个到位”(制度、人员、材料、机械、方案、措施到位)、“三个加强”(加强领导、坚强管理、加强检查)、“一个确保”(确保公路安全渡汛),确保处理正常业务有条不紊,办理应急事务快速高效、重大险情、重要指令传递准确、及时、做到谁值班、谁负责,保证指挥的高度有效,确保公路安全渡汛。

  三、灾前预防

  路政协管员要对辖区路线的路基、路面、排水设计、防护构造物进行全面的汛前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桥涵、防护构造物基础有无外露、冲空或损坏。对检查中发现的病害和问题应及时维修、加固处理,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统筹安排,集中部分经费,解决突出的水毁隐患。

  四、灾情应急对策

  (一)在接到灾情通报后,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要做好抢险救灾的一切准备工作。

  (二)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措施,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和救灾物资器材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