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事件评估
在监测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成专家评估组到事件现场进行现场评估;并根据事件严重程度,逐级启动专家评估机制。
5.3预警决定
涉及全省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应急委批准后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州(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提出预警建议,报请省应急委批准后发布。
5.4启动应急预案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请求启动国家级预案,由省级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组织应急处理。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州(市)级应急预案,由州(市)级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组织应急处理。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市、区)级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组织应急处理。
5.5调集应急资源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或预警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储备,保障应急需求。
5.6集结应急救援队伍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预案要求,迅速形成应急救援具体工作方案,集结与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相适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队伍集结,原则上由州(市)级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负责。
5.7启动区域协作机制
应急处理中,充分考虑不同救援组织的地理、交通、资源优势,打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按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原则,调用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以最大限度缩短事件现场获得应急支援的时间。
5.8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场应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遵循边调查、边处置、边的现场处置原则,实施现场救治、调查、控制措施并举。现场应急管理中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应急救援的安全性。现场应急管理工作由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5.9现场封锁或撤离
在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必要时实行交通卫生检疫。在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及群众安全时,应及时组织群众从高危地区撤离。
5.10妥善救治事件受害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受害者的救治和救济;财政部门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其它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救治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拘收。
5.11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有外籍或港澳台人员遇险时,救援人员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级政府外事部门(或港澳台办)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重要人士、知名人士的基本情况应同时向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港澳台办)和省卫生厅报告。
5.12事件终止与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及时终止应急反应,及时发布应急终止信息,并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在完成现场应急处理任务后,经现场处突指挥机构和派出的政府机构批准,应及时撤离事件现场。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不明原因性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的应急队伍从高危现场撤离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设备进行去污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