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当事态得到控制,事件参与人员全部散去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1.1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应指挥、协调县各部门及时开展对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迅速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5.1.2 事件平息后,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出现反复。

  5.1.3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5.1.4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县人民政府、参与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应修改完善各自应急预案

  5.1.5 公安机关对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5.2 后果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和整理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记录、文件、方案等资料,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生过程、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评价,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县人民政府要组建由公安、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要按照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商请预备役、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准备必要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处置力量的需要。公安、消防、武警、电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通信保障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建立固定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相结合的指挥调度系统,电信局应加强电信网络的维护,保证应急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城建部门、交通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中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治疗工作。

  6.7 技术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专业、技术装备的建设,保障必要的技术装备。

  6.8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防止趁机捣乱、破坏等行为的发生,维护好治安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各种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类型和危害特征,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政府至少开展1次综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机构负责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社会宣传工作。

  7.3 奖励和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群体性事件处 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