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①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执行员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②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3.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①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判监督解释》第5条
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审判监督解释》第42条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程序解释》第18、22条
(四)执行措施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民诉》第229条:
(1)给付金钱义务:双倍债务利息。《意见》第294条
(2)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意见》第295条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2.侵犯名誉权案件 《名誉》第11条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3.执行通知 《民诉》第216条(修订)
(1)通常: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例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民诉》第217条(修订)
(1)前提: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要求: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责任: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关联考点: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强制措施 《民诉》第103条(修订)
(1)共有三种措施:罚款;拘留;司法建议。
(2)有顺序的要求:罚款后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3)司法建议可以与罚款或者拘留同时适用。
5.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民诉》第231条(修订)
(1)情形: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措施: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