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2019-09-12

  3.人员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优先聘用)。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②确定竞聘人员。县(市、区)卫生、人事、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4.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级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5.安置分流人员。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参照有关文件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在补偿渠道方面,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购买服务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对其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拨付。乡镇卫生院应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给予补偿。使用中药饮片可按已使饮片金额的20%至30%给予补偿,应用非药物疗法可按服务人次补偿,每治疗一次,则按患者就医费用20%至30%给予补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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