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XX年7月中旬,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区教育局实施方案,宣传教师交流政策,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宣传,让广大教师充分了解教师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交流的自觉性。
2、制定交流方案。XX年7月中下旬,学校制定教师交流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教师交流的基本原则、对象、形式、渠道、要求等。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和《XX年秋季学校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情况统计表》及时报区教育局。
3、制定学年度交流计划,上报交流教师名单。学校在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教师交流的比例,科学制定学年度交流计划,研究确定本学年度参加交流教师名单,于8月5日前上报《XX年秋季学校“推荐交流”教师名册》、《XX年秋季学校“定期双向交流”教师名册》、《XX年秋季学校交流需求情况统计表》和《XX年秋季交流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七、相关要求
1、下列情况的教师应优先交流。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名师;业务能力较强的中青年教师;要求晋升中、高级职称的教师;确定为学校后备干部的教师;夫妻同校任教且一方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师;小学中高年级学段的专任教师。
2、对自愿申请参加交流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培养使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不符合交流条件但本人自愿申请交流的教师,经学校认定也可列为交流对象。
3、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暂不能参加交流人员,须报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暂缓交流。
4、凡经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应予交流的教师,必须参加交流。对不愿参加交流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情节严重者将解除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