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胴体肉品和袋装生肉品必须检疫合格盖章,并持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或加封合格检疫标志。
4、检疫出证按国家规定由法定人员出具规范的新式检疫合格证明或标志。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
八、检疫收费及消毒收费:
按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行发【】160号文件执行。如下表:
(三)消毒收费按国家财政部、物价局规定每平方米0.2—0.4元收取。
(四)动物产地检疫收费资金用于检疫设备改造和未纳入财政供养的聘用助检员和协检员劳动报酬使用,不纳入财政调节项目。
(五)保障中、省、市动物检疫业务项目的落实,其他单位不得挤占或挪为它用。
九、动物产地检疫的监督管理:
(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定期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监督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拒检、逃检、漏检、错检案件,全县动物凭动物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出售、运输、屠宰,动物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运输、销售、贮藏、加工。
(二)各屠宰厂查验回收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禁止入厂屠宰。
(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不按规定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处罚,确保各项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十、动物产地检疫关乎我县的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关乎全县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同心合力,协助畜牧部门搞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镇政府及所属办事处、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组要全力协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动物产地检疫的宣传、动员、工作,教育养殖场户积极配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食品药品、工商、交通、卫生、及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搞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交易、运输、屠宰、销售、贮藏、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促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本办法由县畜牧兽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