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示范)

  (四)对持股会股权变更、收益、管理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职工持股会有关重大事项经大会作出决议后实施。有关规则如下:

  (一)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实行会员大会制,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

  (二)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由几人推选一名代表,依企业实际决定)。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发出公告,通知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

  (四)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三  条理事会是持股会的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四)制定职工持股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和股权转让手续;

  (五)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签署持股会会员出资证明;

  (五)代表会员依法进入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

  (六)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会员出资管理

  第十五条  由理事会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账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持股会会员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及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所占比例及出资的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持股会必须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出资凭证;会员依据出资证明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会员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会员出资转让及受益

  第十九条  会员的出资不能抽回,不能继承,可依法在持股会内部转让。具体规定如下:

  (一)会员在内部转让股权应向理事会提出申请,不得向持股会以外人员转让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报理事会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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