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品购货合同

2024-05-23

日用品购货合同 篇1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供方:需方:

  年月日:

日用品购货合同 篇2

  甲方:

  乙 方:

  第一条、甲方根据发展的需要,向乙方购进登喜鸟品牌家纺,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经双方认真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二条、付款期限和供货期限:

  (1)甲方方必须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七天内付清货款。

  (2)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天内交货。

  第三条、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要保证每件产品上都标明了产品名称、规格、材质、出厂日期、洗涤方式和生产厂家等信息。

  (2)乙方必须保证货物包装的完整性。

  第四条、送货方式:由甲方到乙处接货,运费由甲方行承担。 第五条、退换货: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及时付清贷款,乙方可以拒绝发贷。

  (2)乙方未能及时供货,从而影响到甲方的正常经营时,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南昌市人民法院处理或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两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身份证: 账号: 账号: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日用品购货合同 篇3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购货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

  第二条数量____________

  第三条原产地____________

  第四条价格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船:第一次装船应于接到信用证后30天至45天内予以办理。

  从第一次装船起,全部发运应在____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优惠期限:为了履行合同,若最后一次装船时发生延迟,卖方提出凭证,买方可向卖方提供30天的优惠期限。

  第七条保险:由买方办理。

  第八条包装:用________________予以免费包装。

  第九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5天(公历日)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经确认的,全金额100%的,不可撤消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允许分期装船的信用证,见票即付并出示下列证件:

  1.全套卖方商业发票;

  2.全套清洁、不记名、背书提单;

  3.质量、重量检验证明书

  第十条装船通知:买方至少在装货船到达装货港的7天前,将装货船到达的时间用电传通知卖方。

  第十一条保证金:

  1.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有不可撤消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开具信用证____%金额的保证金。

  2.合同货物装船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回给卖方。

  若出于任何原因(本合同第12条规定的除外)发生无法交货(全部或部分),按数量比例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支付给买方。

  3.若由于买方违约或不按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时间(第12条规定除外)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必须按保证金相同的金额付给售方。

  4.开具的信用证必须满足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内容。

  信用证所列条件应准确、公道,卖方并能予以承兑。

  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银行给开证银行提供保证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卖方或买方均不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无法交货或违约。

  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对进出口的限制、暴动、严重火灾或水灾或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交货或装船时间可能出现延迟,买方或卖方应提出证明予以说明实情。

  第十三条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在仲裁进行的同时,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第十四条货币贬值:若美元货币发生法定贬值,卖方保留按贬值比率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的核定权力。

  第十五条有效期限:本合同签字后,在7天内买方不能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但买方仍然对第11条中第(2)、(3)项规定的内容负责,对卖方交付的保证金予以补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________文签署,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