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买卖合同

2023-05-29

保健食品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供方: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传真:

  需方: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传真:

  供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原辅材料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及数量、金额、交货和地点产品商标计量单价金额交货交货规格数量名称或品牌单位时间地点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履行:

  1.1按国家标准履行。

  1.2按行业标准履行。

  1.3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但卫生要求不能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2.保质期限: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保质期限不少于个月。

  第三条产品包装

  1.包装要求:

  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配料、产品批准号、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藏要求等。

  2.包装物由方提供,费用由方承担。

  3.包装物处理按下列第项执行。

  3.1包装物不回收。

  3.2包装物由供方回收。

  第四条交提货方式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履行。

  1.供方送货:产品运输由供方负责办理,供方送至,运费由供方承担。

  2.供方代办运输:供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代办运输,运费由需方承担。

  3.需方自提:需方前往供方指定地点自行提货、自行运输。

  第五条验收方法

  1.供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附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1供方首次向需方所销售的产品

  1.2供方停产一个生产周期又恢复生产的产品

  1.3供方所供产品,在生产制造时工艺及原辅材料改变的

  1.4其他。

  2.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方应指定专人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完成验收程序。如有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收货后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如对产品质量认定发生异议,由方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经计量认证的机构检验报告为准。

  3.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或要货通知单及供方送货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通知质量验收员验收产品。

  第六条付款方式

  需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货款支付给供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年月日支付全部货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分期付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2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3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3.预付款条款:。

  4.其他约定的付款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供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需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供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需方若未按第六条第2款在规定时间内付款,须承担下列第项违约责任。

  2.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2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需方违约拒收产品或在验收期间保管不妥造成产品损失的,需方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日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定下面种方式解决:

  1.1申请仲裁。

  1.2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1、上海仲裁委员会。

  2.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2.3、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3.1、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3.2、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3.3、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3.4、交货地人民法院。

  3.5、人民法院。

  第十条其他

  1.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营业执照

  1.2税务登记证

  1.3卫生许可证

  1.4印刷许可证

  1.5检疫证明

  1.6产地证明

  1.7每批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1.8有关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1.8.1绿色食品认证书

  1.8.2有机食品认证书

  1.8.3产品质量标准文本

  1.8.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8.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书

  1.8.6质量安全认证书

  1.8.7供需双方约定的其他

  2.需方应向供方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营业执照

  2.2税务登记证

  2.3组织机构代码证

  2.4其他

  3.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5.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购货单位: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合同签订地:

  供货单位: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保健食品买卖合同 篇2

  买方: 卖方: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貨期备注

  1 KG

  2 KG

  3 KG

  4 KG

  5 KG

  6 KG

  合计(RMB) ¥0.00

  第二条 付款条件 甲方在收到乙方供给的产品30天后付清乙方全部货款,货款支付形式可以为:支票、现金承兑汇票,甲方不得延误付款时间、不得用抵押或顶账方式给乙方付款, 乙方在对账完后及时开13%的专用发票给甲方

  第三条 交货条件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交货方式交货,交货时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质量要求 收货时甲方应该检查产品各项标识、单据、数量等,若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签收货物是应在签收单上加注,否则视为乙方交 货在上诉方面符合合同规定。

  第五条 包装方式 

  1、送每一批货请附上送货单,并写上相应的采购订单上和销售订单号,并要求每件数量一致,以便我司清点数量。 

  2、送货单必须要4联送货单。

  第六条 符合标准 应保证通过以下玩具相关测试项目,限值按照最新版本法规规定:欧洲:EN71-3物理和化学、REACH邻苯二甲酸 美国: ASTM F963物理和化学、邻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 8P、CPSIA&加州65总铅

  第七条 生产周期 4-7天,请按签板生产大货,如有问题,自行承担

  第八条 交货方式 根据交货日期或我司通知交货日期送货

  第九条 不良事宜 

  1、不良品退货事项:检验后如发现有品质不良,或承制损坏时,于接获通知后三日内应将退货部分携回并尽速补齐

  2、违约责任: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至我方指定位置,加收3%/日的罚金.超过5日供应商赔贘3倍的订单金额。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有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到履行完毕时终止,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名盖章): 卖方(签名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保健食品买卖合同 篇3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品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

  二、质量要求

  番薯的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广州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双方约定标准: 。

  三、包装方式及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四、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送至 。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到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交付之日,即时结清。

  2、甲方应于每批番薯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该批货款。

  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乙方交付该批番薯后,甲方应于每批番薯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该批货款,至最后一批货物交清时,定金抵作货款。

  五、验收

  甲方应于收货当日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番薯的质量进行检测,检验标准为 ,检验地点 。

  六、合同的变更

  (一)交货时如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双方可对番薯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七、违约责任

  1、交付的番薯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 日内负责调换,无法按期调换的,应扣除不符合约定的番薯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付番薯的数量低于合同约定的,应在 天内负责补齐,无法在该期限补齐的,按欠交番薯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付的数量超出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收,甲方同意接收的,则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2、乙方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提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该批次价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甲方不按约定收购番薯的,应向乙方支付该批番薯价值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番薯变质腐烂等实际损失。

  4、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延迟货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营者(农户):

  经营地址: 地址(住所):

  委托代理人: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