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

2017-05-30

  公文标题的核心要素:“文种”是公文标题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不能省略的要素。

  公文标题除了采用三要素齐备的完整式标题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省略式标题形式。省略式标题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省略发文机关的标题,如《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通常有文件版头的公文(主要指上行文),标题不必再重复发文机关;二是省略事由只由发文机关和文种组成的标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国人民银行通告》等;三是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只有“文种”一个要素的标题,如《通告》、《公告》,这类标题一般适用于内容较单一的公布性、知照性公文。

  注意: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对于转发文,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加书名号外,均不对原标题加书名号。

  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如果标题过长,可以自拟事由摘要转发;如果是层层转发的文件,可以只转发首发机关的名称。

  例题:

  1、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了国务院题为“关于做好税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这一文件,自治区地税局再转发给各盟市地税局,盟市地税局再进行转发时,写成了《通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税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如何修改。

  2、标题过长或中间需停顿的,可用空格或换行的方式表述。如: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

  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办理和答复该份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下级向上级机关发出的请示或报告,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上级请示时,也要确定一个主送机关,其他用抄送形式,不能多头主送,避免出现责任不明,误时误事的现象;上级对下级机关的发文,主送机关应按法定或约定俗成的惯例排序,如通辽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普发性文件,主送机关可以是“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凡是直接向社会或群众公布的公文及法规章程等,一般不写主送机关。如通告、公告等。

  正文:是行政公文的核心部分,是用来表达具体的思想内容的。正文应根据文种和写作意图选择恰当的表达方式和结构,在公文格式规范、行文关系正确的前提下,一篇公文的水平与效果关键取决于正文的拟定。

  正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当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标明其中文含义。正文写作的要求:

  第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二,要有针对性,即以事实为根据,分析问题,做到有的放矢。

  第三,一般应一文一事,事由要集中、明确、重点突出。

  第四,行文逻辑缜密,层次清晰,条理清楚。

  第五,具体措施或意见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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