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2017-04-16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编写的查帐报告结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划分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各段的表述方式、内容和运用的专业术语,也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范围段”中应当说明:

  一、检查验证的各主要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会计期间和编制日期;

  二、所执行的查帐验证程序和完成情况;   

  三、对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期初数和利润表中的上期数等比较资料由何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

  四、查帐验证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编报单位所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等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的“说明段”中,应当充分叙述对会计报表所持意见的理由。包括对形成意见产生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这些事项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情况。  

  表示无保留意见的查帐报告,可以省略“说明段”。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意见段”中应当说明: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所遵守会计制度的正式名称;   

  二、会计报表能否恰当地反映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有关会计事项的处理方法和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分类及编制方法是否与前期一致。

  表示反对意见的查帐报告对本条第三项内容可不作说明。拒绝表示意见的查帐报告应说明对本条上述各项内容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上签署的日期,称作“查帐报告日”。“查帐报告日”应当是注册会计师完成实地查帐验证工作的日期,而不是编报单位会计报表截止日或查帐报告完稿或印发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查帐报告在完稿之后,应经主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进行全面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录在有关的工作底稿中。查帐报告送交委托人时,由主办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二十六条 查帐报告应有附件。附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检查验证的主要会计报表或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对会计事项和会计报表项目的调整说明;查帐验证过程中发现的不便在查帐报告中说明的问题;对报告内容所作的其他解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管理建议书;委托人要求随附的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在委托人没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均为标准查帐报告。但如委托人出于自身改进经营管理的目的,或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委托书的约定出具较详细的查帐报告,这种查帐报告称作长文式查帐报告。长文式查帐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正文和补充资料,其格式和详简程度应当根据委托书的约定和编报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长文式查帐报告正文中表示意见的会计报表,包括编报单位的主要会计报表、其他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的附表、补充资料等。如果有必要,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对编报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否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是否违反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其他有关事项的查帐验证情况等表示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九条 长文式查帐报告的正文结构,包括各段内容的表述方式和运用的专业术语,可以比照标准查帐报告,划分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但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用其他适用的叙述方式。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长文式查帐报告附加的补充资料可以包括:

  一、主要会计报表中某些重要项目的详细分析资料,如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等;

  二、同以前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比较分析资料,包括对变动情况的分析说明;

  三、某些重要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明细资料,如应收帐款、存货或应付帐款等;   

  四、对重要会计报表项目实施的查帐验证程序的说明;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查帐报告术语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帐报告中确认会计报表“恰当地反映了编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系指编报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守了有关规定,符合编报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提供的资料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无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查帐报告“意见段”的开头,一般使用“我们认为”或“本注册会计师认为”等术语,以表明本段内容为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意见,并表示承担对查帐报告意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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