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系
(一)人大机关公文管理机构。负责公文处理,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秘书处比较合适。但是,浙江省人大由于历史传统的关系,至今仍然放在综合处。
(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特点。与党政机关相比,人大机关公文既有共性,又有鲜明的个性。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特点:
一是广泛性。党政机关的公文,一般只针对其上下级机关或有关的组织、团体和单位,很少针对个人。人大机关的公文不但可以对上下级人大机关和“一府两院”以及有关单位,而且还可以对特定的个人,比如直接通知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是告知性。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工作指导关系,同“一府两院”是监督关系,所以人大形成的公文,很少有指示性、指令性公文,多数是告知性的公文。
三是强制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旦通过并公布实施,就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团体、政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三)人大机关行文制度。
1、行文条件。人大机关行文的必要条件是:①要有认真严肃的工作态度。②确有需要解决的问题。③行文要符合客观规律。
2、行文关系。人大机关可以有三种行文关系。
下行文。一般有三种情形:①逐级行文。一般行文只对直接的下一级,与再下一级单位无关。②多级行文。高级党政领导机关采取同时直接发到所属几级组织的办法,目的是免除层层转发的环节,以提高时效。③直贯到底行文。高一级人大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把文件一下子发到最基层的组织或直达人大代表,需要全社会周知的某些文件还可以采取登报等形式,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见面。
上行文。人大机关的上行文,主要是请示问题、汇报工作。“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越级请示或者多头请示”。这说明,人大机关的上行文一般只适用逐级行文的办法,不能越级行文。在特殊情况下,人大机关“必须越级请示时”也可以使用上行文,但“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同时,“向领导请示问题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送办公厅(室)文秘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应直接送领导本人”。
平行文。向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部门之间的行文就是平行文。人大机关同本级的党政军机关、团体、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也不管是什么行政区域,相互间如果有问题要解决,都可以直接行文。只是相互间一般不能发指令性文件,也不能互相请示、汇报、报告,双方应是一种平等身份。平行文的口气应当是协商,并有必要的礼貌。
3、行文原则。
(1)不多发文件。行文必须本着精简、有效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严格控制数量和范围,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
(2)不要轻易越级行文。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系统行文,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越过的隶属机关。
(3)不要重复行文。①同样的文件,或者基本上是一样的文件,如果已经发过,就不要再发。②同样的文件如果已发给一个部门办理,就不要同时再发给另一个部门办理。
(4)不要违反常规秩序。①不是隶属关系的不要以隶属关系的身份行文。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组只是对上级党委负责,它并不是一级党委,因此不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名义向下行文。②不要党政不分。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既是人大的工作机构,也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的领导,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机构,因此不宜直接向党委报告工作,也不能单独对外发指示。同样,上级党委也不宜直接向人大专门委员会发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