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体式的选用

  第三,文种与行文方向有多层次的关系。第一层次:无直接关系类。如章程、条例等各个规范性公文,它们本身不表明行文方向,就属此类。第二层次:浅层关系类。大多数的下行文即属此类。下行文由于文种多达一二十种,在仅知公文为下行文之后,固然大大缩小了查明、选择文种的范围,但还远不知它是或应是什么文种,故只能列入浅层关系类。第三层次:中层关系类。这主要指部分上行文,即报请性公文。上行文文种不多,而且议案有法律或法规明文规定的作者,简报与调查报告一般也无须作文种选择,剩下的主要就只有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但这两个文种错用的情况不时出现,要准确选用有一些难度。所以文种跟公文没有完全或基本的一致性,关系还不够密切,只能算中等。第四次:深层关系类。这主要指不运行文,也即内部公文和平行文。不运行文主要有会议记录、大事记和总结,撰拟这些公文,文种事先即可确定,无须进行选择。平行文主要只有函一个文种,并也可事先确定,无须进行选择。这样,文种跟平行方向与内部行文就有了深层的一致关系。如果我们将那些容易选准文种、无须选择文种的体式排除掉,就大大缩小了需要作文种选样的范围,为彻底解决准确选用文种问题推进了不小的一步。

  第四,文种与行文对象也有局部一致关系。有些公文,其中心内容即事由大体相同,制文机关相同或相近,主要因行文目的有差异而导致行文对象有变化,使用了不同的文种,因而形成了一种局部一致关系。例如同是讲制止乱砍滥伐森林问题的公文,就有向群众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1979.1,15),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1980,12,5),还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1982,10,20)。这三个事由相同、作者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公文,其文种之所以一个是“布告”,一个是“通知”,一个是“指示”,主要就因为行文目的有异而导致行文对象变更所致。值得注意的是,文种跟行文对象的这种局部一致关系,比起文种跟行文方向的关系来更深化了,了解了它,可减少文种选用上的错误。

  第五,文种与制文者意志有正向、异向、反向的一致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文种与制文者的意志都是正向一致关系,即制文者意志跟公文所用文种之职能是统一的。公文的大多数情况,都是这样。但有时的公务行文却打破了用公文形式的惯例而用了日常应用文的形式(其实质仍是公文),从而表现了制文者非凡的眼光与襟怀,这就是异向一致关系。如1942年5月召开延安文艺座谈会,本可发一开会通知把有关人员召集起来把会一开就成了。但毛泽东却和当时的中宣部副部长凯丰于1942年4月27日联名发出了请帖:“为着交换对于目前文艺运动各方面问题的意见起见,特定于五月二日下午一时半在杨家岭办公楼下会议室内开座谈会,敬希届时出席为盼。”仔细思量,这发请帖实在比发开会通知效果好得多。这种舍弃公文文种“通知”而选用日常应用文“请帖”,其实质同于公文而实效优于公文的异常做法,就是一种典型的使文种与制文者意志呈异向一致性的做法。然而有些制文者无视文种应有稳定职能的特点而随心所欲地滥用、错用某一文种或生造新的文种,这种由制文者不照文种运行规律办事而任意扩大、改变文种职能或任意生造文种以服从自己意志的做法,体现的就是一种反向一致关系。如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和答复,文种本应用“函”,但为了讨好对方,哪怕对方级别比自己低,也要用“请示”(有时用“报告”)就是表现之一。不过此种情况似乎还情有可原。尤其是不成体的“意见”的完全合法化,则无疑是这种反向一致关系的典型表现,而且是极不利于公文处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典型表现。我们的使命是要坚持正向一致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容许异向一致关系,努力消除反向一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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