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正文。即公文的具体内容,是公文的核心部分。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标明层次。正文的位置在主送机关以下。较长的公文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正文的写法从内容上讲,要把事情交待清楚,什么事、什么问题,准确无误。观点要鲜明。需要受文单位做什么,解决什么问题,准确明白。从形式上讲,条理层次清楚,文字简练确切,标点符号准确无误,篇幅力求短。
4、发文机关。是指正文之后、附件之下所署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的位置在正文之后偏右下方。如果正文占满了公文纸的全页,不得不在下一页落款时,可将落款放在空白页。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也可用单位的印章代替)。
5、成文日期。是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经会议批准的文件,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以最后一个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使用公元纪年,用汉字书写。成文日期的位置一般在发文机关的下面。成文日期是文件生效和查阅的重要依据,要求准确、完备、具体,不能忽视。
6、印章。印章是发文机关表示对公文负责并标志公文生效的凭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规章性文件,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之处,上边沿不压正文,下边沿骑年盖月。
7、附件。公文如有附件,附件名称注在正文之后,文件落款之前,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注明附件的顺序。附件与主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8、抄送机关。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需要了解该公文内容的有关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需注意几个方面:抄送机关不能滥抄滥送,也不能漏抄漏送;请示公文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要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向下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不要再抄送上级机关。
(三)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印制份数等项。
1、主题词标于文尾部分抄送栏之上。上报的文件从受文机关制发的主题词表中选取词标注,其它文件可从本机关制定的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标注主题词一般选3—5个单一词组,以先内容、后形式的顺序排列。标注主题词应准确、规范。
2、抄送栏位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上。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政府部门的顺序排列。抄送机关的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3、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位于抄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翻印文件,此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4、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有“(共印x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