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党内警告的决定

2022-11-01

给予党内警告的决定 篇1

  徐浩亮,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本镇狮峰村人,高中文化,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明,20xx年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时喝了点酒后,就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浙HR7309小型轿车去淤头办事,22时09分左右,途经山深线贺村五号桥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5月18日,针对徐浩亮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三项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给予罚款204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浩亮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浩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给予党内警告的决定 篇3

  王顺,男,汉族,1973年08月出生,本镇和睦村人,初中文化, 20xx年11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12月11日19时25分,王顺驾驶浙HR298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泉路城北洗车场门前,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59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 12月12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王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

  王顺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10月14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