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2022-08-12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

  __________学生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到___________处分。受处分期间,该学生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学生受处分期间的工作表现,经研究,同意撤销________学生的_____________处分。

  学校政教处(公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2

  各相关部门:

  根据《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暂行办法》,结合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于20xx年11月9日召开处务会研究决定,同意撤销杨洋、徐丹、张奎、孙颖、吴娟等35名同学的处分。

  学生处

  年十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3

  ,男,汉族,xx县xx乡人,x年x月x日出生,处分前系xx班学生。

  x年x月x日因被给予xx处分。

  鉴于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参照第x条之规定,经研究,学校同意撤销其处分。

  学校政教处(公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4

  各学院、各公寓、各部门:

  李宏瑞,男,人文学院20xx级心理咨询专业自设班学生,学号:1433150001。

  该生自开学至今未请假累计超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同时该生曾因旷课、无故不参加军训、夜不归宿及擅自离校等违纪行为被人文学院给予记过处分(文院字【20xx】14号)。

  常盼盼,女,理工学院20xx级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站设计与管理)高职2班学生,学号:1430080075。

  该生自20xx年9月21日起至今未请假擅自离校累计超过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李宏瑞、常盼盼两名同学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其他学生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北京吉利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李宏瑞、常盼盼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吉利学院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5

  支部关于开除党籍的决议 20xx年8月4日下午14时30分,xx党支部在会议室召开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27人,实到24人(其中预备党员2人,在外地服刑),会上宣读了x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宣读所犯企业(公司)受贿错误的事实材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提请支部大会审议 。经大会举手表决, 22 名党员一致同意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公司党支部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6

  徐,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xx村人,高中文化,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明,20xx年5月17日晚上,徐浩亮在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时喝了点酒后,就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浙小型轿车去淤头办事,22时09分左右,途经山深线贺村五号桥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5月18日,针对徐浩亮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等三项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给予罚款204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浩亮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浩亮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7

  男,七(3)班学生。该生自进入七年级以来,在学习上不思进取,上课不认真听讲,不按时完成作业;在生活上十分不检点,结交校外闲散人员,向同学多次借钱拖欠不还;最后发展到骗取家长的钱去上网,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经老师、家长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学留校察看一学期的处分。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外国语学校初中部

  政教处

  3月22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8

  _______同志因在河市国土所斌郎国土办工作期间,在农房审批中,违规乱收费造成了恶劣影响。20xx年12月局党委给予了其行政记过处分。

  近几年来,该同志以此为戒,深刻反省,严格要求自己,踏实工作。经本人申请,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已期满。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按期解除邓江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二0xx年二月二十二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0

  20xx年,兴隆洼镇大甸子村林改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支部书记张兴铁、村支部副书记宫子建、村委会会计宫玉东三人商议,每亩公益林收取5元林改费用,合计收取资金56355元,其中用于林改费用支出33191.81元,余款23255.19元。截至调查组调查时,张兴铁手中保存4000元,宫玉东手中保存13356元,宫子建手中保存5899.19元。所收取的林改费收入及支出均未记入村财务账;20xx年,大甸子村在落实老促会的养驴项目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收取项目保证金的名义按每头驴200元的标准收费,共收取20800元,至调查组调查时,在张兴铁手中保存,未记入村财务账;20xx年至20xx年,经大甸子村班子集体商议,将村集体公益林落实到个人名下,套取公益林补助59332.06元,统一收回交村会计宫玉东保管。

  20xx年10月9日,敖汉旗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张兴铁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宫玉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宫子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1

  林俊杰(学号:14030148),系金融学院金融工程Q1441班学生,经院系查实,该生在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累计达10课时及以上。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湖北经济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林俊杰同学警告处分。

  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

  20xx年3月11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2

  经查xx班学生由于一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学校政教处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学校学生处罚条例,学校决定,给予xx同学处分,其处分记入学籍档案,以观后效,如若再出现违纪现象,作自动退学处理,或者转移学习环境。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家长电话:

  xx中学xx校区政教处

  20xx年x月x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3

  各部(室)、物管中心、各小区管理处:

  物管中心苑管理处负责人,于今年6月购买苑7幢一楼两间车库,装修时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拟改造成商业铺面,经物业公司有关部门干预和制止,仍一意孤行。身为物业小区管理处负责人,不但没有模范遵守公司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反而只顾及个人的利益坚持错误,给公司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严肃纪律,教育全体员工,经公司经理室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处理的决定,并责成自行拆除违规装修,恢复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特此通报。

  二0**年七月三十一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4

  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27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20xx年8月10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5

  关于给予周达青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周达青,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市贺村镇人,家住贺村镇八里坂溪汉墩18号。1995年10月至20xx年12月任原周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任八里坂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经查明,20xx年2月10日20时许,周达青、周禄、周彪、周明等人到本镇八里坂村周生家玩,后四人约定以“牛牛”的形式赌博,赌注为:底10元,30元封顶,以现金押注。赌博过程中,周达青输了400余元,周彪输了260余元,周禄输了100余元,周明赢了760余元,四人赌至当日22时许结束。后因群众举报,由江山市公安局贺村派出所查实,周达青被予以行政处罚500元。

  周达青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但其赌博行为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达青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8月2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xx年9月1日

撤销学生处分决定 篇16

  陈,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1996年11月参加工作,现为xx市清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专管员。

  陈在担任xx市虹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专管员期间,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xx年4月29日被xx市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20xx年12月15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行政记大过处分。

  陈受处分后能改正错误,吸取教训,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根据陈个人申请和xx市清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意见,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自20xx年6月16日起解除陈行政记大过处分。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