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协议书

  第四款:甲乙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随时通报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协议的解释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如发生分歧,双方均以诚意的态度协商或共同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附件1、附件2及附件3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修改

  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对本协议的修改,将通过甲乙双方会晤或换函的形式协商,最后以双方签署的文件形式确定修改款项。

  如甲乙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六个月以文件形式通知对方。若接到通知二个月以内对方未提出书面异议,从通知日起六个月后,本协议则自动失效。

  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于一九九零年六月八日于北京正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文本一式二份,以中文、日文书就,各自保存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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