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第八章 通知第二十三条根据本合同约定,本合同一方需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传递。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未通知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地址变更方承担。
第九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五条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第二十六条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方法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对对方的影响。第二十七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决定如何继续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无法消除而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或暂时延迟本合同的履行。在此情况下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条款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电梯维保服务质量标准(甲方提供)
附件二:本合同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明细(甲方提供)
附件三:本合同标的物(垂直梯)的维护保养记录(乙方提供)
附件四:本合同标的物(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记录(乙方提供)
附件五:本合同标的物的急修任务单(乙方提供)
附件六:维护保养计划表(乙方提供)
附件七:配件清单(乙方提供)
附件八:开票信息(乙方提供)
附件九:关键服务标准考核指标kpi和实施细则(甲方提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代表: 代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