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条款协议书

2025-02-07

借贷条款协议书 篇1

  借款人(债务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年/月)利率为 (大写)即¥ (小写)。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东营市 号楼 单元 户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 字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估价报告编号: 字第 号)。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第二住所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知。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六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 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借贷条款协议书 篇2

  甲方:

  甲方代理人: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租赁合同,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增加部分:

  1、因房屋是毛坯,乙方需自行装修,装修期间引起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垃圾费、水电费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处交纳。

  3、通讯、宽带的安装和使用,由乙方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申请办理并负责全部费用。租赁期满乙方可以申请停机或转移。

  4、此房屋乙方作办公场所,甲方允许乙方根据办公室布局装修,在经物业同意并保证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拆除部分非承重墙体。

  5、在合同租赁期间,租赁期满,乙方投入资金对房屋固定装修部份不得拆除,保持装修格局完好。

  6、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如乙方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否则甲方需按乙方装修费当年价值赔偿,装修费按伍万元人民币计算,租赁期每满________年装修费折旧一万元,第________年合同期满扣完。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贷条款协议书 篇3

  客户姓名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代理人电话__________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银行信息栏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咨询电话__________

  交易内容

  客户确认:本人已详细阅读本确认单所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大额存单条款》(背面),并充分理解相关大额存单开立、兑取等相关条款内容。

  客户签章: 银行签章:

  日期: 日期:

  请认真阅读本确认单背面所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大额存单条款》。本确认单一式三联,第一、二联银行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大额存单条款

  一、 名词释义

  1、 个人大额存单:指中国光大银行(我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可办理提前兑取、冻结、开立存款证明和质押等业务。个人大额存单纳入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2、 交易日期:指客户(持有人)和银行(发行人)交易确认(签署本确认单)的日期。即为银行发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的发行期内的任意一日。

  3、 起息日(收益起始日):指开始计算产品规定利息的日期。

  4、 最后到期日:指客户开立本大额存单时确定的产品到期日。

  5、 实际到期日:指产品终止,银行支付个人大额存单相关本金及利息的日期,包括提前兑取日和产品最后到期日在内的产品实际到期日。

  6、 支取日:指客户在到期日(含)之后支取相关本金及利息的日期。

  二、 税收规定

  本产品中银行不承担代客户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三、 个人大额存单开立

  1、 客户在我行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实名开立我行借记卡,已开立我行阳光卡的客户无需另行开立账户,使用已有阳光卡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即可。阳光卡为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唯一交易载体,客户凭卡办理个人大额存单的各项业务。

  2、 交易日,客户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行阳光卡办理个人大额存单认购业务。产品收益起始日,阳光卡内自动生成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客户持有的个人大额存单种类、数量及相应权益变动情况。

  3、 个人大额存单采用预约购买的方式,客户在发行期内认购,认购起点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万元,认购数量需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产品收益起始日,银行从客户账户扣款。

  4、 产品收益起始日,银行将交易日至产品收益起始日期间的活期利息按产品收益起始日的挂牌活期储蓄利率结息并代扣利息税(如有)后转入客户的活期账户。

  四、 个人大额存单付息方式

  1、 个人大额存单付息方式包括到期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两种方式。

  2、 个人大额存单的到期还本付息是指:到期还本付息的个人大额存单的相关本金及到期利息由我行系统在到期日当日(含节假日)营业开始前,自动分配计入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所属借记卡的活期账户内,同时自动减少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余额。

  3、 个人大额存单的定期付息、到期还本是指:定期支付利息的个人大额存单的有关利息由我行系统在付息日当日(含节假日)营业开始前,自动分配计入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所属借记卡的活期账户内,付息的频度有月、季、半年、年、期满五种,付息日按照起息日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本金由我行系统在到期日当日(含节假日)营业开始前,自动分配计入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所属借记卡的活期账户内,同时自动减少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余额。

  4、 个人大额存单标准款为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5、 个人大额存单月息宝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方式,付息频度为按月付息。

  五、 提前兑取

  1、 提前兑取是指个人大额存单持有人于起息日后,在网点柜台或电子渠道兑取未到期个人大额存单,并取得本金和相应利息的行为。提前兑取分为全部提前兑取和部分提前兑取(部分提前兑取目前仅支持在我行各网点柜台受理)。

  2、 个人大额存单持有人可于个人大额存单收益起始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阳光卡到我行各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个人大额存单的提前兑取,部分提前兑取目前仅支持在我行各网点柜台受理。

  3、 大额存单提前兑取时提前兑取部分利息根据实际存期靠档计息(计息规则以产品发行公告为准),并在提前兑取时和相应本金部分一并支付。

  4、 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个人大额存单提前兑取时,提前兑取部分利息根据实际存期靠档计息(计息规则以产品发行公告为准),但前期已按月支付的兑取部分利息将从本次兑取中扣除。

  5、 持有人申请办理个人大额存单提前兑取时,申请提前兑取金额需为人民币1万元整数倍,需保证提前兑取后个人大额存单存续金额满足个人大额存单产品最低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20万元,否则,持有人不得申请办理部分提前兑取,仅可办理全部提前兑取。

  六、 免责

  1、 产品收益起始日银行从持有人账户扣款时,由于持有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客户账户冻结或其他由于客户及客户账户非正常状态下导致扣款失败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2、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客户,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 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

  4、 由于银行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或延迟资金支付等交易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 本条款指定的资金账户的本金及利息被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则银行将依有权机关的要求对未到期的大额存单终止交易,并停止向客户支付本金及利息。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客户承担,银行有权将此损失从客户的资金账户或本金以及收益(如有)中扣除。

  七、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条款而引致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银行营业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 确认单的生效及终止

  1、 本确认单在客户签字、银行盖章之日起生效;本确认单的终止日为产品实际到期日。

  2、 如产品持有人在产品发行期内进行了增加或减少持有金额的操作,则本次交易前的所有确认单均视为自动终止,个人大额存单产品持有金额以客户(持有人)、银行(发行人)双方在产品发行期间最近一个交易日签订的确认书中的最终确认金额为准。

  3、 如产品发行期内,在银行营业网点认购大额存单产品后,又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大额存单产品变更或终止该笔大额存单产品;或客户通过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又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变更了该笔交易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金额等)的,则以客户、银行双方在最近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的内容为准。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户: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