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1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女,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程庄村36号。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街。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二〇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2
答辩状
答辩人:谭某某,男,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答辩人:荆某某,男,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县*镇*寨村*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荆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被答辩人主张的35万不是借款,而是通过答辩人转付给陈某某的投资款,答辩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
一、在答辩人、被答辩人、陈某某三方合作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向陈某某支付投资款110万元,其中包含20__年6月21日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转付给陈某某的35万元。
陈某某自称其拥有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市*县与中国石油有几个项目要合作,负责中石油煤气层井场整修和抽气机安装。为了跟陈某某合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__年6月19日注册成立了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期注册资本于20__年6月14日全部出资到位,公司前期办公场地租赁费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办公桌等办公家具均由答辩人出资。
20__年6月21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现金存款35万元,答辩人分两次将35万元以现金方式转交给陈某某,两次交付被答辩人均在场。答辩人又以其自己名义分三次向陈某某现金支付55万元,被答辩人单独向陈某某支付10万元,共计100万元。
20__年10月20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股东会决议,将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陈某某,并将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等公司财产折抵10万元作为投资款,一并移交给了陈某某。同日,答辩人、被答辩人、陈某某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书》,明确了投资款为110万元,其中答辩人65万,被答辩人45万。签订协议时,答辩人依据《三方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将陈某某出具给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所有借据、收据当场销毁,导致无借据、收据佐证。
二、被答辩人察觉受陈某某欺骗后,见陈某某还款无望,便捏造事实,罔顾诚信,其主张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方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红利,之后也失去了联系,通过调查才发现陈某某所称的公司并不存在,所有工商信息都是虚假伪造的,也没有与中石油项目合作事项,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察觉受骗,遂于20__年7月6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报案,次日,碑林分局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立案后,被答辩人同其爱人多次找公安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也曾驾驶答辩人车辆到山西寻找陈某某,最终无果。见状,被答辩人利用所有借据、收据已被销毁的事实,料想手持存款单,答辩人定会百口莫辩,遂转向答辩人,要求其支付本应由陈某某返还的35万元投资款,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向答辩人现金存款的35万元,是托答辩人支付给陈某某的投资款。因向陈某某索要投资款无果,遂要求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谭某某
20__年11月5日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3
答辩人:
地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提供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相应款项,但涉案工程因发包人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目前,答辩人已将______公司诉至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法院应当将______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相应款项,不存在违约,合同约定的支付余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五条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______%工程款,十五层后按月进度的______%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
即使按照被答辩人所称的合同总值______万元,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商品混凝土款______万元,已付款比例占合同总额为______%,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______%工程款”;
答辩人已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
至于余款,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目前该工程只是主体工程完工,尚未完成室内安装等工程,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并不符合“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条件。
二、涉案工程发包人______公司应当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因工程发包人新利通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______亿元,工程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不得已停工,答辩人就工程款追偿纠纷将新利通公司诉至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鉴于由于______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且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从而也导致答辩人无法对被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建议法院追加______公司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或者为尽快化解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答辩人也请求法院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______公司追加为被告,由______公司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