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细胞医院实施方案 篇1
为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全民健康促进中的支撑与指导作用,建立医院、医务人员、患者、社区居民良性互动的交流平台,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在推进健康北京建设、创建国家卫生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特制定xx医院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院以《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工作》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健康促进医院"为目标,全院上下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扎实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工作,发挥医务人员维护和促进健康的主力军作用,通过大力倡导健康理念、优化医疗服务模式,营造健康有益的医疗环境和生活环境,传播健康相关信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生活品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善就医环境,制定有利于患者、医护人员和社区居民健康的方案与措施,开展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识和技能,通过加强与社区建立互动式的密切联系,为医护人员、患者、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的健康保健服务措施。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健康促进医院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组长:负责本单位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全面工作的开展与质控,负责控烟监督。
2.副组长:负责本单位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对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质控,同时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3.组员:负责本科室健康促进医院工作的开展、落实和上报工作。负责控烟监督,戒烟干预服务。
(三)医院设立责任科室,明确各科室职责
1.公卫办:为牵头科室,负责协调院内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部署“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相关工作,并对工作开展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追踪与质控。
2.防保科:为主管科室,为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专职人员,负责全院健康促进与教育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留存。
3.其他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每个科室必须设立一名健康教育宣传员,负责本科室具体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和上报工作。
四、健康促进医院工作内容
(一)组织管理
由公卫办和防保科负责组织管理,设立领导小组,健全各项制度,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定期开展院内职工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培训和控烟培训。年末有总结,做好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保障措施。
(二)健康环境
1.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负责自己科室管理范围内的与就诊人数相匹配的候诊座椅;为患者提供安全、私密的就诊环境;接诊时医务人员态度和蔼可亲,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对残疾人、老年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要有绿色通道、优先窗口。
2.后勤负责医院整体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时处置,厕所卫生,有洗手设施。
(三)无烟医院
1.医院内完全禁止吸烟,公共区域(包括入口处、候诊区、会议室、厕所、走廊、电梯、楼梯等)都要有明显禁烟标识。
2.防保科负责定期开展控烟宣传、讲座、咨询等活动。
3.内科门诊开展戒烟服务,安排专人提供戒烟咨询。
4.各临床科室要开展门诊患者和住院患者戒烟干预并留存干预记录。
(四)健康教育
1.患者健康促进:各临床科室制定门诊和住院患者健康教育工作流程和要点(尤其是内、外、妇、儿四个重点科室),每个科室要有针对某病种或健康问题的全套健康教育工作记录(例如:开展患者健康评估,并为患者提供改进健康、促进疾病康复的个性化建议,患者出院时给予出院健康指导或建议)。
2.社区健康促进:五个社区站要有针对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流程,并制定一套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要点。
3.职工健康促进:体检科负责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评估。发现员工主要健康问题,要有健康管理计划,开展健康干预。
4.健康宣教:防保科负责开展面向社区的健康讲座、健康咨询、义诊等健康活动,有活动记录。
5.举办健康活动:由院办负责组织促进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例如医师节、护士节、三八节、健步走、课间操等)一年不少于6次。
五、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工作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四月底之前完成健康促进医院建设工作院级培训。
第二阶段:五月到十月为创建阶段。
第三阶段:十一月为质控验收阶段。
六、质控
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纳入科室绩效考核,每月有专人抽查部分科室,如未按要求完成,会扣除相应绩效分数。
七、工作要求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创建标准,将健康促进医院纳入创卫、创城工作体系中,促进疫情防控和创建工作有机融合。
健康细胞医院实施方案 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健康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国计生协《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的通知》和省计生协《关于落实〈中国计生协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预防为主,健康家庭建设,深化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关爱全生命周期健康,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育龄人群及中老年的健康指导和服务,引导家庭树立健康理念,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建设健康环境,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家庭健康素养和水平。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网络优势,提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推动健康治理的重心落实到基层,探索建立协会引导、家家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群众健康治理新模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家庭健康素养
发挥家庭在个人健康行为养成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群众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基础,设立健康宣传栏,编发家庭健康促进系列宣传品、手册、简明读本等健康教育材料。设计、制作、发放家庭健康服务包。联合中国人寿各分支机构深入推进“关爱计生家庭共建健康苏州——生育关怀三年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大讲堂”,将健康知识和保险保障送到千家万户,不断满足计生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提高计生家庭抵御健康风险能力。加强乡村两级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和志愿者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向家庭普及卫生健康政策、营养健康、合理膳食、“三减三健”、控烟限酒、意外伤害预防、慢病管理、传染病预防等知识。倡导使用公筷、分餐、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等。设立家庭心理援助热线,关怀家庭成员心理健康。积极与卫健爱健部门对接,动员计生协会员、志愿者带头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引导广大家庭积极参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助力健康社区、村(居)、市(区)建设。
(二)倡导优生优育,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深入开展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以计生协基层服务阵地为平台,建设优生优育指导中心、社区儿童中心、亲子小屋等阵地,依托幼儿园、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联合开发符合婴幼儿各生长发育阶段特点的教材、课程和宣传品,举办家长培训、亲子活动等,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与卫健妇幼部门强化合作,加强乡村两级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和志愿者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婴幼儿早期发展方面有关政策和知识的培训,动员全市各级计生协组织开展宣传妇幼保健知识、普及政策法规、社会监督工作,合力推动优生优育指导工作向前发展。
(三)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提升家庭生活品质
依托各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建立生殖健康专家和师资队伍,开展线上线下生殖健康咨询指导。以青春健康教育项目为抓手,推动青春健康工作向纵深发展,以中学生、大学生和流动人口中青年人为重点,向青少年宣传生殖健康知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引导青少年做安全、健康、负责任的决定,降低青少年意外怀孕和感染性病艾滋病的风险。开展“沟通之道”家长培训,加强对家长的生殖健康教育与亲子沟通指导,改善亲子关系,为青春期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开展家庭计划服务,推广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减少意外妊娠,同时促进人工流产后避孕咨询服务,降低重复人工流产和不孕不育的发生。开展婚恋指导、夫妻关系教育,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四)开展中老年保健服务,促进健康老龄化
广泛开展更年期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提升更年期人群疾病预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倡导中老年人家庭健康生活方式,指导中老年人正确认识更年期生殖保健,加强性健康、性安全和性道德教育指导,减少性病艾滋病传播。开展中老年妇女生殖健康宣传,指导围绝经期妇女及时取出宫内节育器,引导服务对象主动接受健康检查、疾病治疗和随访服务。帮助家庭成员学习了解中老年健康维护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关心关爱中老年人心理、身体健康和行为变化情况。组织开展老年文体健身活动,促进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为。
(五)加强阵地建设,促进服务落地
依托社区活动中心、妇幼保健服务机构、计生协会员之家、青春健康俱乐部等,通过整合资源、规范服务,建设围绕全生命周期,以“连心家园”为重点,涵盖婴幼儿早期教育、青春健康、婚育教育、中老年健康教育的“家庭健康服务中心”,为家庭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健康宣传服务。组织动员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志愿者带头加强健康宣传、疾病预防、医疗救助、信息采集等工作,积极探索将宣传、教育、培训、咨询融为一体的家庭健康服务中心运营模式,作为实施家庭健康促进行动的一线阵地,将促进家庭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服务,促进健康服务的可及性,更好地为全民健康服务。
(六)广泛宣传与社会动员,营造家庭健康社会氛围
鼓励将家庭健康内容纳入基层群众自治或村规民约,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开展健康家庭建设。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巩固家庭抚幼养老功能,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等家庭文明新风尚。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家庭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动员有医学、早教专业背景的会员和志愿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联合妇幼保健中心或行业及群众认可度高、公益性强的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面向家庭提供健康服务,营造共建共享“健康苏州、健康家庭”的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要将家庭健康促进行动纳入计生协重点工作,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协会组织实施、社会多方参与、群众广泛受益的家庭健康促进工作机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抓住重点,务求实效。在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做好家庭健康促进行动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的统筹配合,积极推动家庭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健康苏州、乡村振兴、健康扶贫等重点工作。跟踪了解群众的迫切需求,及时反映群众诉求,推动有利于促进家庭健康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落实。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专业素养
大力开展各级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志愿者健康教育、服务、咨询、指导等技能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成为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队伍的有力补充,促进计生协工作转型发展。探索与有关部门在家庭健康服务管理相关资格认证、培训方面的合作。
(三)加强资金投入,强化工作保障
各级计生协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和专项资金预算,强化基层协会组织建设,保证工作所需人员和物资。利用生育关怀基金等平台,多渠道多方位鼓励各方专业力量和社会资源的加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群众服务效果。
(四)加强管理评估,推广成功工作模式
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鼓励创新。各地要制定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细化具体措施,建立专项工作推进机制,开展督导和效果评估。每年11月底向市计生协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计生协将适时组织经验总结,探索提炼家庭健康促进有效模式,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取得实效。
健康细胞医院实施方案 篇3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暖、保障首都居民温暖过冬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1.2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的指挥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和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属地管理。区(县)政府和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各项相关应急措施,指挥应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3)分级负责。各相关单位根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级别,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2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有效应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减少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首都正常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暖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5事件等级
按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暖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出现供暖用煤、用气、用油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暖。
1.5.2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暖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暖。
(3)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供暖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4)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1.5.3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暖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
(3)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
(4)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协调无果。
(5)因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暖单位难以保障正常供暖。
(6)影响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1.5.4一般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暖造成影响,区(县)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
(2)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是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
2.1.2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
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内组建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暖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区(县)、供暖企业(单位)开展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供暖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国务院国资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热力集团、市燃气集团、北京电力公司、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政府。
2.1.3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暖应急办”)设在市市政管委供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暖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市供暖应急办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修订北京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的供暖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暖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市级供暖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市供暖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暖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与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1)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中央驻京单位的供暖问题。
(2)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协调解决驻京部队的供暖问题。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供暖燃料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5)市监察局:负责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6)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低保户等的供暖救助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供暖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等的供暖救助工作。
(9)市建委:负责协助处理因拆迁、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10)市市政管委: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区(县)供暖主管部门做好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做好供暖燃料储备及应急救助工作。
(11)市交通委:负责协调解决供暖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问题。
(12)市审计局:负责对供暖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13)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暖救助工作。
(1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供暖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5)市环保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暖问题。
(16)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供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7)市城管执法局:对影响正常供暖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调供暖燃料运输车辆、抢修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19)市热力集团:负责城市热网集中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20)市燃气集团:负责做好燃气供应工作,协助处置燃气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及燃气供应的实物救助。
(21)北京电力公司:负责协助处置因供暖用电引发的供暖问题及电力供应的实物救助。
(22)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市级煤炭、燃油应急储备,保障冬季供暖用煤、用油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23)各区(县)政府:按照供暖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正常供暖;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一般和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负责重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3供暖单位职责
供暖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暖基础上,制定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3应急预警
3.1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区(县)及供暖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暖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暖应急办。
(1)因供暖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2)因供暖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3.2预警级别
依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暖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暖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授权区(县)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冬季供暖期结束后,供暖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市供暖应急办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管委主任)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级):由市供暖应急办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管委主任)或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区(县)启动应急预案,以事发区(县)政府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区(县)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般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事发区(县)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供暖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市政管委分管负责人或市供暖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2响应程序
4.2.1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区(县)、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暖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4.2.2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暖。
4.2.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暖应急办报告。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2.4根据发生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暖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暖、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暖的,实施必要的供暖应急救助。
4.3应急结束
4.3.1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供暖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分别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3.3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3.4一般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3.5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区(县),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4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4.4.1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力量开展供暖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4.4.2必要时,组成供暖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参与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4.4.4冬季供暖期结束后,对本冬季供暖期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应急委。
5信息管理
5.1信息监测
随时了解掌握供暖情况和动态。依托供暖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暖动态。
5.2信息报告
5.2.1发生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区(县)两级供暖服务热线或供暖单位电话,报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5.2.2区(县)供暖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供暖应急办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上报。
5.2.3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5.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较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6保障措施
6.1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暖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暖。
6.2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暖单位必须组建供暖突发公共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暖事故自救能力。建立市、区(县)两级专业应急抢修抢险队伍,分别由市、区(县)供暖主管部门指挥与管理。
6.3应急供暖燃料保障
市、区(县)建立两级应急供暖燃料政府储备。
6.4应急救助保障
市、区(县)政府建立供暖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暖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暖,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暖的,实施必要的供暖应急救助。
6.5通信联络保障
供暖事故蓝色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市供暖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6.6紧急接管保障
供暖期间,供暖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暖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暖。
6.7供暖应急资金保障
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市供暖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暖,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7附则
7.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7.2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其他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