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停车场施工方案范文

2025-03-09

露天停车场施工方案范文 篇1

  第一条 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

  第三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区规划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办公开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公安、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繁华商业街(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停车场建设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规划建设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 根据车辆停放需要,须在支路、繁华商业街道、小区街道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确定,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封闭住宅小区院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照停车场建设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因特殊情况,确需关闭停车场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 拟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管理,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

  (二)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五)使用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领取的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

  (六)公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投诉电话号码,公开管理制度;

  (七)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

  (八)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九)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防止车辆丢失;

  (十)发生火警、抢窃、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适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拟向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其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交通标志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费;

  (四)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

  第十四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车的,应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第十五条 道路两边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职工、学生的车辆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保管费。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的,车辆停放者有权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设的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 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露天停车场施工方案范文 篇2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总务科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停放、维修、油料采购、发放、结算、司驾人员的交通法规教育培训及证件、各种费用办理的管理职能。

  3、车管员对汽车使用实行统一调度,车辆调度人员要积极配合分管院长加强对车辆的使用、停放、维修等事项的管理,及时了解所管车辆的动向,建立相关台帐,实行不定期检查。

  4、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管车辆的性能及其用途,未经请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120”值班车辆用途。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由总务科书面向分管院长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改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其原用途,未经请示,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的,发现一次,扣派车人500元,驾驶员300元,累计三次,驾驶员扣发一个季度效益工资。

  5、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本着“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

  (1)管理人员必须保证“120”24小时正、付值班车辆的需要,不得有误

  (2)如遇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抢救工作

  (3)市内用车由车辆管理员开出车单,出市用车需管理人员请示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根据行车路线和驾驶员的情况开出派出车单,所有用车必须做好记录,没有派车单不得报销过路费、油费、行补费,无派车单发现一次,责任人和驾驶员均扣50元,驾驶员擅自用车,发现一次扣500元。

  6、院、考核办对机动车辆实行分级检查制度,考核办必须对所有车辆做到每月检查一次;总务科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车辆做到每星期检查一次,驾驶员必须对所驾车辆做到日检三次(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严禁车辆带病出车,若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10分。各检查单位及人员要建立台账,以便随时了解车况,发现一次未检或漏检,当月考核扣一分。如因车况不明或驾驶员处置不当而导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按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责任的大小由驾驶员进行赔偿。

  7、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及时报警,严禁自作主张,私下解决,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当事人承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含主要责任)。暂停驾驶车辆,待事故调查处理后作出结论。

  8、安全行车,遵守交通法规。

  (1)驾驶人员驾驶车辆一年中安全无事故,由医院发给1000元的安全奖;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行车中违章罚款,一律不得予以报销。

  9、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指定位置停放,没有管理人员的通知不得随意改变,违者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0、驾驶员必须服从汽车调度员的指挥和日常管理,虚心接受安全教育,认真填写工作日记(时间、地点、出车后里程数、车况、用车人),保管好派车单,每次用车完毕后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驾驶员通讯设施必须保证全天候畅通。不服从管理、不做记录、不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的,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1、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总务科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2、机动车辆的维修实行分级管理,机动车辆有故障后,驾驶员要及时向本级管理人员报告,确需维修的由本级管理人员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办理。

  13、总务科、考核办每年对各车用油核定一次,每季公布各车辆用油和修理情况,对油料核定数节油的部分析成现金按40奖励给个人,超标部分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因驾驶员使用不当,造成的机械修理,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弄虚作假产生的修理费用除由当事人承担外,并处修理费两倍的罚款。

  14、行政用车凭出车单、发票和里程表实际读数按0.15元/km享受里程补贴,但需经管理人员核实,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15、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在医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但车辆不得在外过夜。同时必须按照用车程序,填写用车申请单,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用车,职工因私用车应交纳相关费用:

  (1)汽油费:轿车0.5元/km,面包车0.8元/km,车辆出库里程即为起点,入库里程为终点

  (2)过路费、停车费一律由用车人自理。

  以上费用可以在用车前预付:也可以在用车后及时交纳,或者从用车人当月工资中扣减。

  (3)职工私人用车以下情况免收费用:职工本人及其直系家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儿女)因病接送、婚丧用车。

  16、本规定自20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露天停车场施工方案范文 篇3

  为协助河南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好阳光嘉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全面接受停车场地经营管理的委托,满足客人的停车需求,做到停车有位、停车有序、停车安全、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方便小区业主生活,特制定以下管理方案。

  一、停车场地位规模及规划

  停车场地处国基路99号阳光嘉苑住宅小区,我公司对停车场地进行了现场勘测、分析调研,根据本小区建筑的品质和居民经济层次、车场规模及效益,利用车场现有资源,科学规划建设,配置相应的停车场管理设施设备,力争打造精品停车场地,并实现三赢(物业公司、业主或使用人、我公司)之目的。

  1、阳光嘉苑小区实划有效车位约481个,流动车位350个,属于居民服务区。

  2、根据甲方以往的运作模式要求,阳光嘉苑小区地面停车场地位为长租和零收两种管理模式。

  3、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管理力度,车场内配置视频监控设备、门禁系统、挡车器等交通设施设备,各种标识、标线、指示灯箱配备齐全。

  4、预留消防通道,通道内不规划车位。

  二、停车场泊车管理

  机动车泊车管理模式:车辆进入停车场泊车,如果是临时停靠车辆先由进口门岗发放停车计时卡,固定停车位可自行刷卡进入,巡视引导员提示、引导车辆安全出入车位,车辆驶离时到出口门岗处交还计时卡或刷卡,临时停车按卡上计录时间收取停车费,同时付给停车场专用发票。

  1、根据本车辆停车的性质划分区域,分出专用固定停车位区和临时停车区,以便于管理。

  2、停车专用车位区的固定车辆,配发本车辆的专用车证。一车一证一位,车辆不准随意停放。

  3、停车证是为方便业主停车而采取的以年交停车费方式的凭证,在有效期内持证出入车场免收停车费。临时车辆按计时卡记录时间交纳停车费(按照郑州市物价局文件收取)。

  4、固定车辆进场时,要凭本车场停车证领劝停车卡”进入专用区域泊车,出场时交还“出入证”。了解车辆动态避免车辆的丢失。

  5、所有进场车辆在入口处要进行外观检查,对有外伤的车辆要记录在册,车辆出入均有高清摄像监控摄录,并提示司机确认。分清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车辆泊车入位,管理员提示司机锁好车门、拉紧制动手刹、保险器、车内不放贵重物品。车辆出现如沿途遗散、车体漏油、报警器长鸣等现象的,谢绝车辆入位。以确保安全、清洁、静谧的停车环境。

  7、随时保证停车场出、入口处及各通道的通畅,避免由车辆滞留而延误导致不良后果。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我们会严格按照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及时消除影响和妨碍。不给业主的出行和甲方的管理带来不便。

  8、停车场周边的禁停区禁止摆摊、随意停车。高峰期出现车位需求矛盾时,启用预留等待区域,组织引导车辆等候顺序出入常必要时可调派协管员参与疏导管理。

  9、停车场内要做到车位资源合理调配,积极引导车辆停放,保证车辆按区域停放入位,做到无位不停,秩序井然。

  10、按郑州市物价局规定合理收取停车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救护车、军车可免收停车费。

  11、节日、假日、以及重大公益活动日,可以应物业的要求,经双方沟通协调,制定适时的组织停车方案,合理调整安排,协助物业做好临时性工作,保证顾客满意停车。

  12、停车场遇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可通报物业方,请求援助。其应对措施和服务程序,要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办理。

  13、驾驶员驾车进入停车场,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可采取必要措施,如:限制车辆移动。情节严重的要通报交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14、停车场内按要求配备安全防火器材,确保器材安全有效,各种电源、电器随时检查,设施设备及时保养维护。出现隐患随时排除。

  15、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稽查制度,真诚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阳光嘉苑物业管理处提出的合理要求及建议,努力完善自己。

  16、停车场向保险公司投保停车场责任险。凡在本车场内发生的,由于我方管理原因,导致机动车被刮、盗等第三方责任事件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包括车内物品),可依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解除车主的后顾之忧,规避物业管理责任风险,不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17、由于乙方接管后属于封闭式管理,乙方有义务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并对园区内业主装修、搬家等物品的进出进行必要的查验。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园区内业主实行非机动车出入卡管理,出入物品放行条管理。

  如因乙方管理责任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或大件物品电器从门口未经物管处放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三、我方对该停车场提出以下建议

  1、按照物业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整合停车资源,充分利用停车场现有条件维护物业方的利益,为物业方解决实际困难。

  2、为有效的管理好阳光嘉苑停车场管理秩序,更好的为车主服务,提升车场的品牌效益,降低物业方管理成本,提高双方的`经营效益,我们建议将该停车场固定车位及临收车位分区管理,充分提升停车场的使用率,降低人员成本和物耗,确保物业方和我方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

  3、阳光嘉苑现有车位481个,我方建议甲方将固定车位每月服务费按(40)元收取,具体定价根据郑州市物价局新颁布的收费文件执行。

  4、地面按甲方归划为临时车辆的管理区域,由于上述相关费用出现,我方建议:

  ①临时车位,每小时按单车位5元计算,停放时间不足20分钟免收停车费。

  ②我方负责该停车场地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事宜及备案,年审手续。

  四、停车场岗位人员定编

  1、根据阳光嘉苑小区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及特点,设置车场入口岗、出口岗、引导停车管理员岗位及车场主管等岗位。实行17人3班制,经理1人,车场主管2人,共计用工20人。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进驻车场参与管理,解决前期难题难点。

  人员岗位分布:

  门岗:每班两人三班倒6人,园区巡逻每班两人三班倒6人,其余5人停泊车服务,白班3人夜班2人,主要分布于园区内各处主要进出口或密集停车区指挥疏散、车辆停泊。

  2、公司派驻停车场的人员,都要经过公司培训部门的严格培训。经业务考试合格,员工进驻新停车场要提前熟悉车场环境及物业公司要求,经过磨合期后正式上岗。

  3、工作人员统一着工服,配戴胸卡。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以饱满的热情服务来保障良好的服务水准,维护物业方的形象和声誉。

  4、各岗位的主要职能

  A、停车场入口岗:

  (1)有效控制进场车辆,保证车场入口、通道及门前良好的交通环境。场内车位出现需求矛盾时,组织与疏导车辆在等候区域排队顺序进常

  (2)所有进场车辆的外观检验,排疑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入常

  (3)固定车辆进场时,“停车证”的检验及“出入证”的发放。

  (4)临时车辆进场时,计时卡计时工作。

  B、停车场引导员:

  (1)、保证场内通道的畅通,有效的提示车位及交通导向。

  (2)、负责场内消防及车辆安全的监督。

  (3)、合理调配车位资源,随时将信息传递给入口岗。

  (4)、对需存车辆的司机提供安全提示服务。

  C、停车场出口岗:

  (1)、保证出口岗门前及通道良好的交通环境。

  (2)、负责出场车辆按计时卡核算计时合理收取停车费,同时付票据。

  (3)、固定车辆出场时,停车证、出入证的检验及出入证的收回。

  D、停车场主管:

  (1)、负责与物业代表协调停车场事务。

  (2)、负责本班组的`全面日常管理工作。

  (3)、严格按公司制度组织班组人员完成各职位工作。

  五、停车证的管理

  1、停车场车证要同双方协商确认,车证的制作及发放由停车公司负责,客户详细资料要注册存档并由专人管理不准泄露业主信息;否则,因乙方泄露信息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停车证是为方便业主停车采取以年交停车费方式的凭证,具有时效性。发现无效车证要及时收回。

  3、停车卡要摆放在车里,进场出示车证。车证丢失要及时按停车场公司规定程序补办。

  4、停车卡的具体使用说明详见停车证背面。

  六、停车场票据管理

  1、按停车公司财务制度执行票据管理,本车场票据领取的数量由停车公司方负责记账。

  2、车场内日常现金收入、票据的管理以及基础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3、长租车位的年租费,可由停车公司方代收并付内部收据。停车公司根据物业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制作停车证;同时开据正式发票。客户凭内部收据兑换正式发票;领取停车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