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医院实施方案范文

2024-03-17

健康医院实施方案范文 篇1

  为深入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健康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国计生协《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的通知》和省计生协《关于落实〈中国计生协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预防为主,健康家庭建设,深化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关爱全生命周期健康,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育龄人群及中老年的健康指导和服务,引导家庭树立健康理念,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建设健康环境,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家庭健康素养和水平。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网络优势,提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推动健康治理的重心落实到基层,探索建立协会引导、家家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群众健康治理新模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家庭健康素养

  发挥家庭在个人健康行为养成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群众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基础,设立健康宣传栏,编发家庭健康促进系列宣传品、手册、简明读本等健康教育材料。设计、制作、发放家庭健康服务包。联合中国人寿各分支机构深入推进“关爱计生家庭共建健康苏州——生育关怀三年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大讲堂”,将健康知识和保险保障送到千家万户,不断满足计生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提高计生家庭抵御健康风险能力。加强乡村两级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和志愿者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向家庭普及卫生健康政策、营养健康、合理膳食、“三减三健”、控烟限酒、意外伤害预防、慢病管理、传染病预防等知识。倡导使用公筷、分餐、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等。设立家庭心理援助热线,关怀家庭成员心理健康。积极与卫健爱健部门对接,动员计生协会员、志愿者带头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引导广大家庭积极参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助力健康社区、村(居)、市(区)建设。

  (二)倡导优生优育,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深入开展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以计生协基层服务阵地为平台,建设优生优育指导中心、社区儿童中心、亲子小屋等阵地,依托幼儿园、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联合开发符合婴幼儿各生长发育阶段特点的教材、课程和宣传品,举办家长培训、亲子活动等,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与卫健妇幼部门强化合作,加强乡村两级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和志愿者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婴幼儿早期发展方面有关政策和知识的培训,动员全市各级计生协组织开展宣传妇幼保健知识、普及政策法规、社会监督工作,合力推动优生优育指导工作向前发展。

  (三)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提升家庭生活品质

  依托各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建立生殖健康专家和师资队伍,开展线上线下生殖健康咨询指导。以青春健康教育项目为抓手,推动青春健康工作向纵深发展,以中学生、大学生和流动人口中青年人为重点,向青少年宣传生殖健康知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引导青少年做安全、健康、负责任的决定,降低青少年意外怀孕和感染性病艾滋病的风险。开展“沟通之道”家长培训,加强对家长的生殖健康教育与亲子沟通指导,改善亲子关系,为青春期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开展家庭计划服务,推广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减少意外妊娠,同时促进人工流产后避孕咨询服务,降低重复人工流产和不孕不育的发生。开展婚恋指导、夫妻关系教育,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四)开展中老年保健服务,促进健康老龄化

  广泛开展更年期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提升更年期人群疾病预防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倡导中老年人家庭健康生活方式,指导中老年人正确认识更年期生殖保健,加强性健康、性安全和性道德教育指导,减少性病艾滋病传播。开展中老年妇女生殖健康宣传,指导围绝经期妇女及时取出宫内节育器,引导服务对象主动接受健康检查、疾病治疗和随访服务。帮助家庭成员学习了解中老年健康维护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关心关爱中老年人心理、身体健康和行为变化情况。组织开展老年文体健身活动,促进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为。

  (五)加强阵地建设,促进服务落地

  依托社区活动中心、妇幼保健服务机构、计生协会员之家、青春健康俱乐部等,通过整合资源、规范服务,建设围绕全生命周期,以“连心家园”为重点,涵盖婴幼儿早期教育、青春健康、婚育教育、中老年健康教育的“家庭健康服务中心”,为家庭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健康宣传服务。组织动员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志愿者带头加强健康宣传、疾病预防、医疗救助、信息采集等工作,积极探索将宣传、教育、培训、咨询融为一体的家庭健康服务中心运营模式,作为实施家庭健康促进行动的一线阵地,将促进家庭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服务,促进健康服务的可及性,更好地为全民健康服务。

  (六)广泛宣传与社会动员,营造家庭健康社会氛围

  鼓励将家庭健康内容纳入基层群众自治或村规民约,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开展健康家庭建设。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巩固家庭抚幼养老功能,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等家庭文明新风尚。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家庭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动员有医学、早教专业背景的会员和志愿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联合妇幼保健中心或行业及群众认可度高、公益性强的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面向家庭提供健康服务,营造共建共享“健康苏州、健康家庭”的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要将家庭健康促进行动纳入计生协重点工作,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协会组织实施、社会多方参与、群众广泛受益的家庭健康促进工作机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抓住重点,务求实效。在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做好家庭健康促进行动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的统筹配合,积极推动家庭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健康苏州、乡村振兴、健康扶贫等重点工作。跟踪了解群众的迫切需求,及时反映群众诉求,推动有利于促进家庭健康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落实。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专业素养

  大力开展各级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志愿者健康教育、服务、咨询、指导等技能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成为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队伍的有力补充,促进计生协工作转型发展。探索与有关部门在家庭健康服务管理相关资格认证、培训方面的合作。

  (三)加强资金投入,强化工作保障

  各级计生协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和专项资金预算,强化基层协会组织建设,保证工作所需人员和物资。利用生育关怀基金等平台,多渠道多方位鼓励各方专业力量和社会资源的加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群众服务效果。

  (四)加强管理评估,推广成功工作模式

  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鼓励创新。各地要制定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细化具体措施,建立专项工作推进机制,开展督导和效果评估。每年11月底向市计生协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计生协将适时组织经验总结,探索提炼家庭健康促进有效模式,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取得实效。

健康医院实施方案范文 篇2

  按照中央、市委统一部署,根据县委《关于在全县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xx〕9号)和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参加全市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忠学组发〔20xx〕5号),结合全县医院实际,现就医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加对象及活动领导关系

  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医院包括:全县未参加全市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和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试点的医院,凡是党组织关系在上述范围内的党员,均属此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对象。其他未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医疗卫生单位比照医院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

  医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关系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各乡镇党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医院学习实践活动。医院学习实践活动以医院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全体党员参加。入党积极分子以适当方式参加活动。医院党组织要注意邀请本单位党外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参加有关活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未建立党组织医院的党员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

  二、具体目标要求

  医院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准确把握“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和“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基层组织、促进科学发展”的总目标,以“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健康**县建设”为主题,努力实现七个方面的具体目标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形成科学发展共识。

  教育引导医疗战线的党员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握医院发展规律,进一步解放思想,在事关医院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

  (二)深化医疗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发展规划。

  以全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部市共建统筹城乡卫生发展试验区合作协议》、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健康**县”的决定》和《“健康**县”卫生行动计划(20xx—20xx年)》为契机,用科学发展理念扭转传统发展模式的思维定势、行为定势,转变市场化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职能,确定符合医院实际的发展理念、发展定位、发展思路,研究修订医院发展规划。

  (三)加强党员医务工作者医德医风,充分发挥模范作用。

  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医院党员宗旨意识;积极组织党员医护人员开展上门出诊、上街义诊、下乡巡诊活动,切实为群众送医、送药、送健康;牢固树立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行医理念,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教育党员医务工作者成为遵从医德的模范、服务患者的标兵。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严格执行医疗规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监管体系,合理规范用药,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五)加强医疗能力建设,不断满足群众需求。

  对照乡镇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建设标准,进一步解决医疗设备陈旧简陋、卫生技术人员结构不合理、中西医发展不平衡、技术人员水平不高、服务患者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切实改善就医环境,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流行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控,着力维护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六)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建立完善方便群众就医的业务流程、适应病人需求的工作制度,规范和透明收费项目和程序,优化服务环节,认真办理患者投诉,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上见到新成效。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服务和推动医院科学发展。

  结合医院实际,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四大机制”。整顿少数医院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调整充实领导班子,配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积极发展骨干医护人员入党。运用党员承诺、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等方式,充分发挥医院党组织的服务保证和广大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为推动“健康**县”建设、医院改革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多作贡献。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活动正式开始前,各医院要扎实做好准备工作。认真学习中央、市委和县委有关精神,大力开展宣传,摸清基本情况,进行专题研究,组建领导和工作机构;围绕“强化党员意识、提高医护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加强疾病防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定具有医院特色的活动主题和实践载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动员讲话。

  集中活动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可灵活安排每阶段时间。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原则上安排在9月上旬至10月下旬)。主要抓好学习讨论、调研走访两项工作。

  深入开展调研走访。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科室一线、病房进行走访,听取单位职工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查找本单位在改善医疗卫生设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医、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组织党员参加“万名医师下基层,送医送药送健康”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探索建立党员干部定期免费上门出诊、上街义诊、下乡巡诊等“三项制度”,竭力为群众服务,广泛宣传健康知识,解决群众看病就医中的实际困难。医院要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定期对病员开展追踪回访,了解病情和医疗需求,提供咨询和健康指导。各单位党性作风锻炼活动开展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报乡镇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第二阶段:分析检查(原则上安排在11月)。主要抓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材料)两项工作。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中心卫生院要认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其他单位召开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紧扣近年来医院的发展实践,深入查找领导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工作作风和医德医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医院科学发展的共识。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时,要邀请乡镇分管领导列席。全县医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要派人参加部分中心卫生院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要围绕医院党组织和党员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这一主题进行分析检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党员意识,明确整改方向。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党组织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召开后要形成情况报告报乡镇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撰写分析检查报告。中心卫生院领导班子要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要充分反映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系统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努力方向、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召开党组织扩大会议充分讨论,并以适当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其他医院要对调研走访中征求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形成简要的分析检查材料,为制定整改落实措施打好基础。分析检查报告和分析检查材料交所在乡镇党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集中整改时间安排在12月)。主要是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解决突出问题两项工作。

  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中心卫生院领导班子要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根据查找出来问题的轻重缓急,明确整改项目,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的具体措施,明确相关科室、人员的责任。其他医院要制定整改落实措施,整改落实措施要包括查找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整改落实方案和整改落实措施要以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做出承诺,接受监督。

  集中整改突出问题。要集中力量解决一些通过努力在学习实践活动期间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根据整改落实方案和整改落实措施,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切实解决一批群众期盼的热点问题,特别是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绩效、改善医患关系、化解医疗纠纷、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问题,多为群众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要做好医院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着力建立完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畅通患者诉求渠道、医德医风考核评价、医疗人才培养以及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制度措施。

  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时,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所在乡镇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和县卫生局,各乡镇要将本地医院学习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群众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满意度测评。群众满意度低的医院,要认真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补课”。根据测评情况,要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继续得到有效解决。

  各医院要把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功经验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建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正确的从医理念、发展思路和改革措施,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医院的全部工作之中。

  四、加强领导和指导

  (一)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

  县委成立全县医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设在县卫生局,在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县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指导全县各医院学习实践活动。各乡镇党委具体负责本地医院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要向各参学医院派出指导检查组,注意将参加“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计划”的支医人员中的党员作为所派驻医院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员。医院党组织负责组织本医院的学习实践活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县医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各乡镇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要结合实际选择医院建立学习实践活动联系点。

  (二)积极探索创新。

  各参学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科学安排活动时间,合理设计步骤,确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主题、实践载体和活动方式。要区别对待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医疗技术骨干、医生护士、后勤保障人员、临时人员等不同岗位党员,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要创新活动载体,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在医院基层党组织中开展以“科学发展争先、组织建设争先”为主要内容的“双争先”活动,在广大党员中开展“争当科学发展先锋”活动,充分发挥医院党组织和党员服务和推动科学发展的作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

  根据医院的特点,充分运用宣传栏、黑板报、标语等载体,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宣传中央、市委、县委关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示精神,宣传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健康**县”建设相关内容,宣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先进典型,宣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各地各单位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创造的新经验。要用具体事例、生动细节、精彩画面、鲜活语言,增强宣传的生动性和吸引力,提高宣传效果。

  (四)坚持统筹兼顾。

  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学习实践活动,使学习实践活动各阶段工作有机衔接、前后呼应。要积极参与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的结对共建,互相帮扶,左右联动。要妥善处理工学关系,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作为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的有利契机和强大动力,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__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以及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加强基层党建结合起来,与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项活动和“唱读讲传”活动结合起来,与做好日常医疗医护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五)强化活动保障。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医院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充分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积极搭建医院与其他基层党组织联手共建的工作平台。县卫生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帮助解决各医院开展学习实践活动遇到的实际困难。各医院要结合实际,落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活动经费和工作力量,要厉行节约,讲成本、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尽量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

  各参学医院要据此制定本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各乡镇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实施,并报全县医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健康医院实施方案范文 篇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燃料短缺、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原因,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市民安全用热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5 事件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各区人民政府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制定保障方案和供热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全面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市集中供热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组织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资金、队伍、物资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部署要求;负责提出本市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对供热企业制定(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检查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新闻发布。

  市委网信办:加强对网络相关舆情的监看和研判,及时管控有害信息。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做好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集中供热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因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全市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落实冬季天然气应急保供预案。

  市公安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

  市财政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理,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和转运受伤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市指挥部。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保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相关工作;负责在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下协调集中供热燃料的正常运输。

  市气象局:负责提前5至7天向市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配合做好热电联产机组运营调度,保障正常供热;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供热设施正常供电。

  2.3.2 市指挥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协调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情况;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根据市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处置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掌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情况;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维护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信息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协调公安部门和市委网信办等单位在网上对舆论加以引导;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5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组织区内供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负责组织辖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和实施;负责集中供热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负责区级专项供热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负责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工作和较大及以下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6 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或自身产生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负责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制定特殊天气或突发事件条件下燃料保障应急方案;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

  2.7 燃气供应企业

  燃气供应企业指为供热热源提供气源的单位,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及抢修等的应急处置。

  2.8 专家组

  市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对策建议及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部署,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体预防工作,指导区、企业组织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本市燃煤、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

  (3)加强采暖季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查。

  (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

  (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6)每年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现场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护。

  3.2 监测

  市城市管理委建设并不断完善覆盖全市的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对热源厂、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进行监测。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5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万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4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万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重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3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2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一般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相应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广播、电视和其他方式进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属地街道(乡镇)在预警信息发布时对老年人进行风险提醒和紧急避难场所提示。

  3.3.3 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督促相关区人民政府、区供热主管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相关区人民政府、区供热主管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③组织供热企业、行业专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

  ④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供热企业迅速调集应急抢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③供热企业加强预警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④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3.3.4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可能的发展态势和相应处置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警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1.2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1.3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经研判后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1.4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件的时间、地点、设施名称、联系电话。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通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因设备设施故障引起的突发事件,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属地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2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供热专业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如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1.2 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指挥部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提供支持援助。

  5.2 指挥协调

  5.2.1 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区处置能力的,事发区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指挥权移交市指挥部。

  (2)现场指挥。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等级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5.2.2 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长和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由市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④综合协调组及时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⑤现场处置组立即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

  ⑥治安维护组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及时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⑦医疗救援组及时对现场伤(病)员进行救治、转运,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⑧信息舆情组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舆情进行监看和研判,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⑨后勤保障组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

  ⑩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1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1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

  13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在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引起的道路封堵情况下协调集中供热燃料的正常运输。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总指挥和市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由市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等重大决策。

  ④综合协调组及时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⑤现场处置组立即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

  ⑥治安维护组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及时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

  ⑦信息舆情组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舆情进行监看和研判,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⑧后勤保障组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

  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

  1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在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引起的道路封堵情况下协调集中供热燃料的正常运输。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市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协助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综合协调组及时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④现场处置组立即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

  ⑤市城市管理委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协助区人民政府协调上游气源供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集中供热燃料正常运输等工作。

  ⑥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交通管制、伤员救助等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4)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市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地所在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供热企业抢修受损的供热管线、锅炉等供热设施,尽快恢复供热。

  ④市城市管理委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协助区人民政府协调上游气源供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集中供热燃料正常运输等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5.3 新闻与舆情应对

  事发地所在区宣传部门负责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可通过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4 应急结束

  5.4.1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4.2 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救援队伍有序撤离。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生产

  6.1.1 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1.2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

  6.1.3 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6.2 调查评估

  6.2.1 市公安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件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为事件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必要时对事件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人员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件现场。

  6.2.2 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发生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2.3 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同时要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自身的应急处置预案。

  6.3 应急救助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城市管理委组建300人的市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区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滨海新区及各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各自建立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并合理分布。

  7.2 物资保障

  供热企业负责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7.3 资金保障

  7.3.1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3.2 供热企业在年度预算中要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预案大型演练等。

  7.4 技术保障

  7.4.1 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各部门协作,逐步实现本市热电联产及调峰锅炉房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间的供热调度需求。

  7.4.2 供热企业加大投入,与供电部门配合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7.5 避难场所保障

  依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学校室内场所、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作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7.6 社会动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各区人民政府、供热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及时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7 宣传教育

  7.7.1 市城市管理委要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加强安全供用热宣传的组织管理。

  7.7.2 区人民政府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的工作内容,做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

  7.7.3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

  7.7.4 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8 培训

  7.8.1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8.2 供热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对于在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承担。

  8.2.2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供热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实用性和供热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2.3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落实本部门预案执行的负责人、责任人、联络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供热企业依据本预案,编制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时,停、限热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4 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8.2.5 市城市管理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8.2.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__〕22号)中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