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 篇1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广西【 】共同签署。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合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鉴于:
1. 甲方为清收债权(或维护权益),委托乙方为代理人,代理 。 2. 乙方是经合法注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1. 代理权限
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1.2 乙方的代理权限以甲方签发给乙方指派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1.3 代理期限自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直至案件终审审结(或执行结案或债权清收完毕)为止。(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代理期限)
1.4 乙方的代理目标为:如代理清收债权的,代理目标为执行回款;如代理被诉案件的,代理目标为终审胜诉。
2.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经收取的代理费应全部退还甲方。
2.1.2 代理期限内乙方所代理事项未有实质性进展或甲方认为乙方继续代理已无实际追回财产的可能,在甲方发出书面督促通知1个月内乙方代理工作仍未取得实际成效的,甲方视为乙方无能力完成代理事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额退还甲方。
2.2 甲方的义务
2.2.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2.2.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相关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3.1.2 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2 乙方的义务
3.2.1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 须尽职勤勉,最大限度的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案件未审结或执结时,乙方需每半年向甲方书面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在诉讼结案或执行结案后,整理案卷,移交甲方一份存档,并提交结案报告。
3.2.2 乙方应依法尽职履行其代理职责,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依法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承诺对因越权代理或其他违法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并按《保密承诺》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3.2.4 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不得接受在本代理项目中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任何其他人的委托,代理其参与调解、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但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4. 代理费的计提与支付
4.1 代理清收债权的。回收为货币资金,计提基数为进帐的货币资金数额;如回收非货币资金资产的,计提基数为该资产评估值(或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价格)的 %(不超过70%)。计提比例为 %。
4.2 代理被诉案件的。代理费的计提基数为胜诉(免责)金额,计提比例为 %。
4.3 乙方代理收回货币资金的,甲方应以每次回收货币资金进帐金额为基数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支付时间为每笔资金到甲方指定帐户后 日内。
4.4 乙方代理收回非现金资产的,甲方应在取得该资产所有权或对该资产可以实际控制后 日内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4.5 乙方代理被诉案件的,代理费支付时间为甲方取得胜诉的终审裁决后 日内。
4.6 执行回转。乙方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回后,如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或错误执行而导致被执行财产发生回转情形,致使甲方最终回收现金减少,甲方有权按照执行回转金额对应的比例减少或要求乙方退回相应的代理费金额;如该回转涉及损害赔偿,且回转是由乙方原因所致,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其他
5.1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关----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5.4 如果本合同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5.5 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5.6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7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合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律师事务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 篇2
兹有本人/本单位 (“授权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及贵行下属分支机构(“被授权人”)根据本授权书查询和提供授权人的信息。
▲▲ 1、授权事项及用途
(1)授权人信用报告及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
被授权人在授权期限内有权因 □本人/本单位 □ (此处留空,授权人系授信申请人以外的其他方时,例如担保人、授信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勾选此项,并在此处空格内填写授信申请人名称)在被授权人处办理 (此处留空,填写涉及的业务事项)(以下简称“授信业务”),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
(以上统称“征信机构”)查询授权人在征信机构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被授权人有权基于资格审查、授信方案制定、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债务追索、担保方案制定、担保资产质量监控、担保责任追索、关联关系查询及其他确保实现被授权人在相关授信业务合同下利益的目的查询、使用和保存本人/本机构信用报告及信用信息。
(2)授权人信息的对外提供
被授权人有权,根据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将在相关授信业务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与本授权人有关的信息,包括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企业/个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 。
前述“不良信息”是指对本授权人的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本授权人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承担担保责任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本授权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本授权人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 2、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载明的签署日期起至相关授信业务(如有)完全履行完毕且授信额度终止之日止。如被授权人经审核拒绝接受相关授信业务的申请,则授权期限至被授权人拒绝接受相关授信业务申请之日止。
3、如被授权人超出本授权书的范围违法查询和使用本授权人的信用信息,被授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授权人知悉和完全理解本授权书的内容,尤其是标记“▲▲”的条款。本授权书下的授权是本授权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本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 篇3
20__最新信用联社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账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账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贷款发放
5.1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账户。
5.4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还款
8.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合同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合同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提前还款
9.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担保
10.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保证人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农信社贷保字第__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账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费用
12.1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3.1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社团会议
15.1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7.1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18.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