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单方解除和中止本合同或派遣关系时,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另一方有权向责任方追索经济赔偿和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若由甲方或乙方之原因,影响员工工资按期发放或劳动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按期缴纳时,其后果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由于甲方或乙方违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对员工权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员工辞职的,按政府有关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员工派遣关系,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乙
方赔偿“尚未履行的合同或派遣期限(月)乘以员工解除合同或派遣关系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员工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7项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乙方应向甲方选送新的相应人雪甲方若不能接受新的员工,应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本人未履行之派遣期限(月)乘以其离职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解除和中止本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求得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导致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由
-2-
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自年月日起生效。双
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甲、乙双方若同意延续,则另行履行续签手续。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签字):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