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气安全合同 篇1
供气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为了安全、高效、合理地使用管道燃气,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理使用燃气,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________________》(地方相关法规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供、用气双方协商,签订安全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用气设施权属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燃气表。
(二)产权分界点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产权归供气方所有,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含燃气表)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及用气设备产权归用气方所有,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条 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气方所属的设施进行检查。依据用气方请求,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用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二)供气方对用气方进行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和规定的宣传,并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三)用气方的设施、设备或者使用方式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以保证安全;待用气方修改完,经供气方检验确认不存在安全隐患或不构成对供气设施损害后,方可恢复通气使用。
(四)用气方未向供气方申报批准私自增加或安装燃气用具的,供气方有权停止给用气方供气。如因用气方私自安装发生的事故及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五)供气后,供气方将按照天然气行业的管理方式进行业务安全管理并提供服务,若用气方燃气设施出现故障,供气方在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派有资质的维修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
(六)供气方客户服务热线在工作时间开通,为用户服务;供气方抢修热线24小时开通。
(七)供气方对燃气设施正常检修,如可能影响用气方使用燃气,应提前通知用气方(但出现紧急情况除外),用气方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第三条 用气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供气方正常供应燃气;
(二)有权监督供气方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
(三)用气方应定期对产权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自查,发现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存在隐患时,应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通知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和提供维护保养的服务(保养分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
(四)用气方应组织亲属学习、遵守供气方制定的《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附件),并按规定操作,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用气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2.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3.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5.增减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燃气具(包括直排式热水器)、连接管等应通知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更换;同时,安装用气设备应严格依据使用说明和用气规范,符合安全标准。
(六)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用气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2.不得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4.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5.不得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卫生间等,或临时搭铺睡人;
6.房屋施工、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通知供气方,不得擅自处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完毕后须经供气方验收;
7.不得在燃气管道上绑、挂物品;
8.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9.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0.假如发现燃气管道或设施有泄漏现象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供气方进行维修。
(七)用气方必须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
(八)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供气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如用气方及亲属未经许可,私自开启或关闭阀门,发生事故的,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九)用气方房屋出售、变更产权所有者时、应及时到供气方营业厅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用气方房屋出租转借他人居住时,有义务告知租房单位或个人《天然气供用气安全协议(居民用户)》及使用证上已经注明的相关注意事项,并及时到用气方备案登记。
第四条 安全责任的划分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致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违约责任
1.用气方不按照协议及附件规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供气方赔偿;
2.对于用气方违反协议及附件规定的,供气方有权加以制止,要求用气方无条件整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不听劝阻或者危及天然气使用安全的,供气方有权采取中断供气措施,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
供用气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协议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壹执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为(____________天然气供用气协议)的补充协议。
供气方(盖章):___________ 用气方(盖章):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安全合同 篇2
甲方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商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乙方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担本单位建设项目商界高速公路工程清刺沟隧道的结构安全监测工作。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和要求
根据委托,甲方要求乙方在监测工作中完成以下工作内容:1. 隧道二次衬砌变形及裂缝监测;2. 隧道路面沉降及裂缝监测。并在监测工作完成后十五天内提交监测报告。
二、提交成果
《商界高速公路DJN19合同段清刺沟隧道结构安全监测报告》。
三、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对检测中的保密资料均有保密的责任。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商界高速公路清刺沟隧道结构安全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及发现的问题。
3、乙方保证试验数据及监测报告的准确性,并对正式提交的试验数据及监测报告负责。
4、乙方应负责做好检测人员的安全工作,因安全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5、甲方应在乙方外业试验监测及检测过程中,派相关人员提供协助,以确保试验及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6、甲方负责按下述第四条规定办理本合同费用的支付。
四、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本合同费用总价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以上合同总价为包干费用,包括乙方完成试验工作所需的方案费、材料费、交通费、仪器使用费、结构分析费、报告整理编写、出版费以及试验人员劳务费、管理费、税费等与本试验相关的全部费用。乙方按上述委托内容和要求完成监测工作并提交报告,甲方按以下第3款“支付方式”办理费用支付。
2、支付方式:甲方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十四日内,一次性将上述全部费用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如有合同争议或纠纷,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六、其他
本合同壹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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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商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乙方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担本单位建设项目商界高速公路工程清刺沟隧道的结构安全监测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和要求
根据委托,甲方要求乙方在监测工作中完成以下工作内容:1. 隧道二次衬砌变形及裂缝监测;2. 隧道路面沉降及裂缝监测。并在监测工作完成后十五天内提交监测报告。
二、提交成果
《商界高速公路DJN19合同段清刺沟隧道结构安全监测报告》。
三、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对检测中的保密资料均有保密的责任。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商界高速公路清刺沟隧道结构安全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及发现的问题。
3、乙方保证试验数据及监测报告的准确性,并对正式提交的试验数据及监测报告负责。
4、乙方应负责做好检测人员的安全工作,因安全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5、甲方应在乙方外业试验监测及检测过程中,派相关人员提供协助,以确保试验及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6、甲方负责按下述第四条规定办理本合同费用的支付。
四、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本合同费用总价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以上合同总价为包干费用,包括乙方完成试验工作所需的方案费、材料费、交通费、仪器使用费、结构分析费、报告整理编写、出版费以及试验人员劳务费、管理费、税费等与本试验相关的全部费用。乙方按上述委托内容和要求完成监测工作并提交报告,甲方按以下第3款“支付方式”办理费用支付。
2、支付方式:甲方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十四日内,一次性将上述全部费用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如有合同争议或纠纷,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六、其他
本合同壹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气安全合同 篇3
供气方: 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传真:
用气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安全、高效、合理地使用管道燃气,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理使用燃气,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 》(地方相关法规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供、用气双方协商,签订安全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用气设施权属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燃气表。
(二)产权分界点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产权归供气方所有,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含燃气表)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及用气设备产权归用气方所有,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条 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气方所属的设施进行检查。依据用气方请求,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用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二)供气方对用气方进行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和规定的宣传,并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三)用气方的设施、设备或者使用方式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以保证安全;待用气方修改完,经供气方检验确认不存在安全隐患或不构成对供气设施损害后,方可恢复通气使用。
(四)用气方未向供气方申报批准私自增加或安装燃气用具的,供气方有权停止给用气方供气。如因用气方私自安装发生的事故及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五)供气后,供气方将按照天然气行业的管理方式进行业务安全管理并提供服务,若用气方燃气设施出现故障,供气方在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派有资质的维修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
(六)供气方 客户服务热线在工作时间开通,为用户服务;供气方 抢修热线24小时开通。
(七)供气方对燃气设施正常检修,如可能影响用气方使用燃气,应提前通知用气方(但出现紧急情况除外),用气方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第三条、用气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供气方正常供应燃气;
(二)有权监督供气方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
(三)用气方应定期对产权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自查,发现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存在隐患时,应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通知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和提供维护保养的服务(保养分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
(四)用气方应组织亲属学习、遵守供气方制定的《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附件),并按规定操作,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用气方承担;
(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用气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2.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3.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5.增减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燃气具(包括直排式热水器)、连接管等应通知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更换;同时,安装用气设备应严格依据使用说明和用气规范,符合安全标准。
(六)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用气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2.不得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4.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5.不得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卫生间等,或临时搭铺睡人;
6.房屋施工、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通知供气方,不得擅自处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完毕后须经供气方验收;
7.不得在燃气管道上绑、挂物品;
8.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9.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0.假如发现燃气管道或设施有泄漏现象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供气方进行维修。
(七)用气方必须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
(八)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供气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如用气方及亲属未经许可,私自开启或关闭阀门,发生事故的,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九)用气方房屋出售、变更产权所有者时、应及时到供气方营业厅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用气方房屋出租转借他人居住时,有义务告知租房单位或个人《天然气供用气安全协议(居民用户)》及使用证上已经注明的相关注意事项,并及时到用气方备案登记。
第四条 安全责任的划分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致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违约责任
1. 用气方不按照协议及附件规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供气方赔偿;
2.对于用气方违反协议及附件规定的,供气方有权加以制止,要求用气方无条件整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不听劝阻或者危及天然气使用安全的,供气方有权采取中断供气措施,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
供用气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协议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壹执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为( 天然气供用气协议)的补充协议。
供气方(盖章): 用气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