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篇1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 年 月 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 年 月 日,凡工作年限满 年;或男年满 周岁、女年满 周岁(女性工人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三、人员安置
(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1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2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__〕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
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一)至(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
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
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
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篇2
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本次减资的总额为万股,全体股东采用同比例(非同比例)减资的方法。
2、原拥有本公司股股份,现减少股股份,减资方式为,减资后的剩余股份为股,占注册资本的%;……
3、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后,其最新股本结构如下: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为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见“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5、……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以上是公司减资股东会决议的范本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秘密信息
甲乙双方确认:“秘密信息”是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未曾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网络、销售状况、客户名单、市场开发及售后服务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第二条 保密内容
1、双方交流的口头言语信息;
2、甲方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3、向乙方提供的相关的文字资料;
4、关于产品的全部信息,相互间的代理合同、代理价格。
第三条 保密范围
1、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保密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3、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仍需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再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有关待遇;
2、如果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由于乙方泄露、披露甲方公司秘密行为或保密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