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为了大力发展油茶产业,打造油茶特有经济,推进老龄油茶山地的品种改良开发。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租凭给乙方,用于油茶林业开发事业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根据有关山地使用权承包规定,签订本合同。
二、甲方:______市_____ 镇____ 村____ 组,向乙方提供适宜种植的林地使用权。林地坐落名___________,乙方在取得甲方所提供的上述林地使用权后,可自主经营,或与其他单位及个人联合使用经营权,但种植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林地使用权承包期限从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 月 _____日止,共 _______年,承包期内甲方无权终止合同,期满时按乙方需要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或归还给甲方。
三、甲方提供的林地必须是合法使用之林地,林地使用权承包给经营者使用期间,政府发给甲方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证及自留山使用证中的使用权已承包给乙方,乙方完全拥有该山地的经营使用权,甲方不得以持有证件为由,否定本合同的山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林地,由乙方全权负责生产经营,乙方除造林外,根据生产需要,可在承包山地内开设道路及其它有关设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甲方提供林地使用权的报酬,每年承包租金为林地人民币 _____元,当年承包款于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付清。
六、甲方提供的林地如发生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纠纷,由甲方理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承包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承包林地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业基地上进行任何毁林、开垦种植作物及放牧,也不得进行建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国家征地除外)和其他毁林活动。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查处、处理和赔偿。乙方施工的过程中应保留原有的坟地,新建坟地应征求甲乙双方许可,毁坏林木按株补偿。
七、在承包期内乙方可请甲方协助乙方在油茶收摘期内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允许偷盗、哄抢和其他破坏行为发生,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八、签订本合同是,
1.甲方必须提供承包使用权林地范围界线
2.承包使用林地的山界林权证或能够证明甲方山界林权的相关证明。
九、本合同不受机构撤并和人事变动影响。
十、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管理合同 篇2
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
(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七) 。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还遵守以下规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一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阻挠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行为: 。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鉴于本物业区域内的情况,业主同意按以下第 项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一)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但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帐面金额不足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按以下第 项方式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1、每月按[物业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元/户]向业主另行收取费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2、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经营收益的 %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 %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4、 。
(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会同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利用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所得利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每半年向业主公示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
(一)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应在 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四)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五)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需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六)为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整体美观。同意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七)如需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十七条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有偿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五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十九条 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nbsp; :
(一)向物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经第 届业主大会会议于 年 月 日表决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3、基本情况
附件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林地管理合同 篇3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性 别:____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 ____民族: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情况联系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本合同之约定。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其中试用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地点
第二条 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条件,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岗位(职位)工作,以及签署本合同的双方不时协商确定的其它岗位(职位)。
第三条 乙方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按照甲方关于该岗位的岗位职责描述及相应的考核制度执行,该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组成。
第四条 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除根据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责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乙方在任职期间所采取或实施的一切重大经营策略、方针等,均须事先取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批准。
(二)乙方在任职期间,发生的一切有关或可能影响甲方或其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须在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董事会及董事长。
(三)乙方在任职期间,任何以甲方名义进行借款,或以甲方资产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均须事先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四)在本合同生效期间,除了处理向董事会及董事长书面报告并获董事会及董事长批准的事项外,乙方须将其全部工作时间、专注及技巧投入职责及职位,忠诚及尽职履行职责,行使董事会及董事长不时向其授予或赋予的与其所任职位相符的权力,遵从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合理合法指示,并尽其所能尽力促进和维护甲方的利益。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一个工作周期内(周/月/季/年),乙方经过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的要求或者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视为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的劳动工时制为_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____小时。
第八条 乙方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享有病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制度按政府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执行。
第四章 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九条 甲方的工资制度,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经营效益,在有条件的时候,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乙方劳动报酬为_________(年薪制/月薪制),薪酬支付方式为(可选):
(一)基本年薪: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年薪为_________元人民币,按月核发,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发放给乙方月基本工资。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节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二)绩效年薪:在年度结束后第一季度内,根据乙方前一年度销售额、销售项目的收款额的发生情况,结合公司当年实际经营状况核定绩效年薪,在次年第二个季度内一次性核发绩效年薪。任现职不满一年者绩效年薪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三)试用期的薪资按照基本年薪核算按月发放给乙方,不适用绩效年薪。
(四)年薪制人员的绩效年薪,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严重违反公司政策、规章制度者;辞职或辞退者;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计划完成工作任务者。
(五)乙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若因经营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甲方要求乙方加班加点的,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若乙方申请加班的,须经甲方批准后才能进行加班,未经甲方批准的,不视作加班,加班加点时间控制和工资结算按国家法律规定及甲方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聘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及甲方的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若因乙方未按时交齐办理社保的资料而造成延迟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五章 劳动保护与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机密和所有生产经营信息,应当诚实及善意地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乙方应避免个人利益与甲方利益之间发生冲突。乙方违反下列规定的,视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甲方可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一)乙方不得成为与甲方有或可能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如客户)的主要股东或拥有相应利益者;不得担任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企业的董事、合伙人。
(二)乙方不得受雇于甲方的任何竞争对手,或担任竞争对手的顾问(无论是专职或兼职,无论是否获取报酬),或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甲方竞争对手。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受雇于甲方的顾客或担任其业务顾问或以其他方式与其业务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牵连。
(四)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提供或销售与甲方类似产品或服务。不得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及服务或以任何方式支援或促销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五)乙方及其亲友与甲方业务往来时,应事先告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其亲友进行往来业务。乙方应回避参与决定公司是否与其亲友进行业务往来。
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同时与甲方签订关于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甲方章程和不时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乙方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一)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及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接受贿赂或其它任何不合法的收入,或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二)挪用甲方资金;
(三)将甲方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甲方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甲方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甲方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甲方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甲方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甲方同类的业务。
(七)擅自披露甲方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第十六条 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管理者、重要技术岗位、保密岗位的,根据甲方的要求应当签署关于竞业限制协议。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双方同意,下述情形亦属于符合上款规定:
1、私自利用甲方资金、技术、设备、名誉等条件为他人或自身谋取利益的;或者将甲方的财产用于未被授权使用的目的;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不悔改的;
3、泄露或者利用公司商业机密的;或者未得到事先许可转移甲方的财产或者技术、业务情报;
4、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得甲方财物或者对甲方犯有欺诈行为的;本人或者协助他人虚构事实向甲方索取报酬或补偿的,从而侵占公司财物的;
5、未得到甲方的许可接受供货人或者客户不合理的财物;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乙方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谋取额外收入者;
8、散布不利于安定团结、和谐社会言论,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管理者(乙方)任职的禁止性规定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在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代价下,即时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五)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岗位属于高级管理者,其从事的是不能轻易替代的甲方岗位,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提前90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的从其规定: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另行签订有服务期限协议、或者接受甲方培训或甲方安排的培训、或者掌握甲方重要技术情报、或者从事的是不能轻易替代的甲方岗位的、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二)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四)服务期限协议、培训协议等其他协议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借用、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控制的甲方公款、公物(如汽车、电脑、机器设备、工具、工装、文件、信用卡、客户名册等)归还甲方,对不能归还的公司信息资料进行销毁或作其他保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乙方须在7日内告知甲方应当转移的地点和方式,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甲方不予负责。
第七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予支付,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延缓支付:
(一)乙方借用、租用甲方提供的公款、公物、技术资料等尚未还清的;
(二)对乙方的任职审计尚未结束的;
(三)应当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支付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除外);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以不低于本合同工资报酬标准要求继续聘用乙方,乙方不同意的;
(三)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双方约定的情形;
(五)其它依法不应给予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足额赔偿损失:
(一)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90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乙方平均月工资标准(下称“月工资”)90日的违约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2款约定的条件的,应当支付相当于其个人月工资【伍】倍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应当支付相当于其个人月工资【伍】倍的违约金;乙方利用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或者造成甲方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执行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或者擅自离开甲方岗位或者同时为其他单位、个人工作的,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乙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双方签署下述协议的,亦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需严格遵守:
(一)【员工保密协议书】
(二)【竞业限制协议书】
(三)【应聘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 乙方同意甲方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对其有等同于本合同的约束力,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如有违反的按照上述制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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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