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电脑合同模板汇编 篇1
甲方:
乙方:陆健辉
为了保证公司电脑始终处于最佳状态,使甲方能够正常使用公司网络,甲方将委托乙方承担公司电脑的全面维护、维修和保养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上述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1.乙方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全面承担甲方整个办公室电脑系统的维护、故障排除(包括但不限于物理线路故障系统软件无法正常运行,预防及排除电脑病毒等,以下统称“维护”或“维修”)及其他与公司电脑网络系统有关的事宜。
1.1公司电脑发现病毒,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排除电脑病毒的通知后的第二天到公司网络现场进行处理,直至电脑病毒被排除。如电话中能以解决的,则首先在电脑中指导甲方排除病毒。因电脑病毒发作对甲方工作的数据造成的丢失或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合同期间,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2.1应在公司电脑日常运行中随时向甲方提供操作使用咨询及技术支持,以便公司电脑网络系统可以常年不断的正常运行。
2.2 乙方每月两次对甲方公司网络进行保养及预防性维护。
2.3 对于公司电脑的硬件及软件维修要求,乙方专业维修人员每天24小时响应(不包括双休,周六,周日及国定假日,但如遇到公司电脑瘫痪等重大故障除外)。乙方在接到要求排除故障维修通知后二小时内,应通过传真或电话说明所需采取的措施,措施可以是告诉甲方如何排除故障,也可以是发送必要的备件。若以上措施仍未解决和排除故障,乙方应在第二天的上午派遣专业维修人员或工程师到公司网络现场进行处理,直至故障排除。
2.4 乙方对公司网络的软件维修范围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软件,其他常用办公软件,对不属于乙方提供的特殊的专门软件,乙方可以配合有关软件供应商给以解决。
2.5公司电脑使用在维修期,对于硬件的故障,乙方配合相关生产商及时维修,若原型号硬件生产商已停止生产或停止销售,乙方应在得到甲方许可后为甲方免费更换与原硬件具有相同功能且性能不低于原硬件的其他型号硬件。
2.6公司电脑使用超过维修期,乙方负责配合更换配件。
2.7若在本维护合同期内甲方公司电脑需要搬迁(本市),乙方配合(但不负责)折除,搬迁,安装。
3 合同期内,甲方应履行以下责任:
3.1甲方应按公司电脑的说明文件进行操作。
3.2甲方应做好电脑应用程序及数据的备份。
3.3甲方在公司网络上应使用合法正版软件,若由甲方自行安装的不合法软件的使用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3.4在公司网络出现故障后,及时按下地址,电话,或形式通知乙方
地址:常州劳动中路电脑城G区209室 邮编:213001
电话:
传真:
联系人:陆健辉 任婕
3.5甲方承诺不随意私折机箱
4 公司电脑维护费每年总计:人民币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每四个月预付上述总费用的三分之一金额。合同期内,乙方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5 违约: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出具书面通知书后的七日内纠正违约,超过公司宽限期,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依本款之约定终止本合同,并不因此丧失向违约方索赔的权利。
5.2 乙方若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排除公司电脑的故障,或乙方未能提供令甲方满意的维护且经甲方书面提示两次后仍未能改正,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通还相关预付的费用。根据本款终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6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6.1 在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请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修改本合同,否则原合同继续有效。一方因终止本合同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公司损失。
6.2本合同有效期 年,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可书面提出续签请求,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可延长本合同期限,反之,本合同自动终止。
7 若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就争议向合同签属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有效。
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在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0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精选电脑合同模板汇编 篇2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 (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
一、专项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理委托人就 案件的 进行诉讼。
[非诉讼案件]
就 事宜或项目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1.2. 代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1.3. 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 律师费
律师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定额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 元。
(2)按标的额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律师费,收费的标准为: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 。
总额为 元。
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3)按时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时 元;其他律师每小时 元;律师助理每小时 元;秘书每小时 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0.1小时。
(4)其他计费方式
1.5.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与办理委托事项密切关联的各项支出,该等其他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长途电信费用:
(2)文件快递费用:
(3)复印费用:
(4)外地或境外差旅费:
(5)其他:
1.6. 费用支付
1.6.1 .律师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根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委托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先支付 元。其余律师费将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1.6.2 .其他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时预付其他费用 元,结案时据实结算。
(2)本合同生效时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 元,结案时不再据实结算。
1.7. 联系信息
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律师事务所: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委托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1.8. 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
(1)
(2)
(3)
(4)
二、一般条款
2.1.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承担以下义务:
(1)承办律师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3)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承办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
(5)承办律师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6)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7)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或个人隐私。
2.2.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在聘请律师合同履行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聘请律师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律师辞离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委托人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经委托人同意,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委托人要求解除聘请律师合同的,在合理认定律师费的情况下,应当办理解除律师合同的手续。
(3)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致使原来指定的承办律师不能履行职责,律师事务所根据情况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承办律师。若无法联络到委托人或委托人不同意变更承办律师的,双方同意:____ ____
2.3.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承担以下义务:
(1)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如委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4. 计时收费的费用清单和支付
(1)律师事务所于委托人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计时收费费用清单,告知其在该期间内应当支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
(2)按月结算计时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月10日向委托人提供上月律师费清单,委托人应当于收到清单后10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委托人未在10日内提出异议的,应当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清单支付律师费。
(3)若委托人对律师工作时间提出异议的,可要求查询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纪录单。
(4)委托人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 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委托人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5)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委托人的付款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或相应的费用的收据、发票。
2.5. 滞纳金
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2.6. 委托人财物的保管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代收的执行款物(以下简称“委托人财物”)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委托人财物移交给委托人。
(2)如果委托人未及时接受或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可代为保管或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如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委托人财物的,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保密责任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于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下简称“委托人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内容不属于委托人秘密:
a.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3)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当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8. 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撤销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授权;律师事务所亦有权解除本协议。
2.9. 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委托人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如确有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0. 合同的解除
(1)如果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
(2)如果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3)如果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人捏造事实或者弄虚作假,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解除的,委托人仍应按照约定或根据律师事务所已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1. 不保证
律师向委托人就案件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12. 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3. 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4. 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
2.15. 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6. 争议的解决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就本合同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委托人可以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协商解决和调解解决的,可选择_______
1.向________提起仲裁;
2.向________提起诉讼。
2.17.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1.1条约定的 (诉讼/非诉讼/见证/咨询)工作完成时止。
2.18. 生效
本协议自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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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本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为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鉴于 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前述劳动合同 ,故该职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已自 年 月 日起解除。
特此证明!
深圳市容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