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伤骑车人私签协议 篇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撞行人身体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双方签订协议赔偿到位了事,后经数月,被撞行人身体依然疼痛难忍,到医院复诊发现原来检查漏诊,便再次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撤销原签的赔偿协议,判决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案例正文]: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撞行人身体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双方签订协议赔偿到位了事,后经数月,被撞行人身体依然疼痛难忍,到医院复诊发现原来检查漏诊,便再次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撤销原签的赔偿协议,判决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20__年10月5日,被告杜某驾驶汽车经过县政府南S121线时撞伤了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某,事故发生后杜某立即拨打了110和120,对现场进行保护。李某被送往某医院诊治,确诊为“软组织挫伤”,住院两天即出院。在此情形下,20__年10月6日,原告之子李某某代表父亲与杜某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由杜某赔偿5000元了事。回家休息数月后,原告左髋部肿胀疼痛,不见减轻,活动受限,经医院复查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行全髋置换术,住院16天后出院。医院承认当初诊断存在漏诊行为,并承担手术治疗费2万余元及赔偿原告损失5463元(原告起诉时已将该笔费用去除)。20__年6月9日原告伤情经鉴定符合撞击伤的特征,构成八级伤残。后原告李某找到被告杜某要求重新赔偿损失被拒,便将杜某和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睢宁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对本起事故出具意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现责任无法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协议,是在未发现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存在重大误解、保险公司也未参与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的数额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目前无法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0%的损失属于合理范围。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汽车撞伤骑车人私签协议 篇2
出售方: (以下简称甲方)
订车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乙方于_____ 年___ 月___日与甲方预定购买________ 品牌汽车__辆;型号:_________颜色: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 并按照甲方规定预付相应定金。待车辆成交后,定金作为车辆全款。
乙方承诺交付定金后_____日内到甲方处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并支付额如乙方资金不到位应事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可以延迟(不得 超过十五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若甲方与乙方提车日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又不事先提前两日通知乙方并说明情况,则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定金 ¥________ 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本协议签订后至交车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 金与乙方;如乙方违约,则甲方不予退回定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汽车撞伤骑车人私签协议 篇3
托修方:
承修方:
一、车辆型号:
车种3牌 照号车型3底盘号发动
机型号编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车日期3方式5日期7方式地点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其中工时费)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天或行驶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转帐银行汇款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托修方单位:(章)
承修方单位:(章)
签订日期: